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生产..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0-08-05 07:43:58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生产..
文件编号:工商检字[1991]第358号
发布时间:1991-10-28
实施时间:1991-10-28
《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发以来,各地虽然在查缉走私和贩卖进口录像机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走私进口录像机的活动尚未制止,倒卖走私录像机的黑市场尚未完全取缔,有的地方表现得还比较严重,我国录像机生产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为了切实贯彻《通知》和《规定》,解决目前在查缉走私贩卖进口录像机中遇到的某些困难,保护我国录像机工业的发展,经研究,并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现补充通知如下:
各定点录像机生产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用国产的录像机占领市场。
以上补充通知,要认真执行。
附件:一、归口联系单位;(略)
二、定点录像机生产企业名单。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国家录像机定点生产企业
北京电视设备厂
北京广播器材厂
大连华录电子工业公司
天津通信广播公司
上海无线电三厂
上海录音器材厂
南京无线电厂
厦新电子有限公司
佛山无线电一厂
深圳华强电子工业总公司
成都锦江电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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