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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0-08-07 07:10:30

文件名称: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建设字第201号

发布时间:1992-04-06

实施时间:1992-09-01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4月6日建设部建设字第201号文发布)

为加强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统一管理,促进软件产品的开发和应用,逐步形成建设领域的软件产业,现印发《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附: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的统一管理,促进软件的开发和应用,逐步形成建设领域的软件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中各类软件的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各部委中主管建设领域软件的部门、建设部各有关司(所)和建设部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办公室,均为建设领域软件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为促进软件开发工程化、规范化,保证软件的可靠性和可维护性,软件开发和开发过程和管理都必须符合建设部发布的技术标准《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为保证软件的功能、性能和质量达到合格标准,软件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软件开发的委托部门或单位组织验收。

第六条软件验收必须按照《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工程技术规范》中关于软件验收的规定进行。软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提供使用。

第七条凡经验收合格,且在理论、技术、功能或性能等某一方面具有较高水平的软件,均可向建设部或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第八条软件鉴定应按建设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或开发者所在地区或部委科技部门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在软件鉴定的结论中,必须明确指出软件的技术水平和可推广应用的范围。建议的软件应用范围,一般应在鉴定部门的管理范围之内;如有特殊情况,应作专门说明。

第十条凡经鉴定的软件,均可在鉴定结论建议的范围内依法有偿转让。

第十一条软件转让应按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科委、财政部和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各软件管理部门每年可推荐若干优秀软件,申报建设部或本地区、本部门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其他奖的评选。

第十三条软件申报“建设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应按建设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软件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应按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申报“建设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软件,除须符合申请部奖的各项规定外,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工程技术规范》规定的各项文件;
2.软件的功能与已获奖的软件不重复,或主要功能、性能、质量显著优于已获奖的同类软件;
3.实际使用一年以上,有10个以上用户,并提交用户名单及3份以上用户意见书。

第十五条软件申请列入建设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应按《建设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对跨部门管理的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造价管理等软件,如有需要,可由有关的软件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部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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