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0-08-07 07:42:35
文件名称:关于做好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劳锅字[1992]11号
发布时间:1992-07-24
实施时间:1992-07-24
为使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更有利于搞好大中型企业,现将关于做好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为加快推行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指内外部检验,下同),根据《
2.在用压力容器的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工作,属企业自身日常管理工作,应由企业自己承担,其检查人员毋需经劳动部门资格考核。
3.对行业检验所的资格认可工作应继续遵守一视同仁的原则,按照同一规则、标准审查。在实施审查时,应由其主管部门派员任审查组副组长。
4.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收费,须按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严禁巧立名目或超标准收取费用。劳动部门对收费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听取被检单位的反映,如有违反者,必须严肃查处。
5.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办发〔1992〕20号《
以上意见,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I 相关 / Other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