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对《关于劳动保险管理服务费是否转交“财政专户”..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0-08-13 07:25:02
文件名称:劳动部对《关于劳动保险管理服务费是否转交“财政专户”..
文件编号:劳部发[1994]264号
发布时间:1994-06-21
实施时间:1994-06-21
“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的请示》的复函
你局《关于劳动保险管理服务费是否转交“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的请示》(大劳险字<1994>107号)和《关于对失业保险基金和管理费是否转交“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的请示》(大劳服字<1994>10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第一,国家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其管理服务费的性质已有明确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其管理服务费是依照国家法规并经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按基金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支付社会保险机构必要的业务开支、人员工资等事业性专项经费。按中办发<1993>19号文件对行政性收费的规定,收费单位的行政经费由国家拨给,所收的行政性费用不能与本单位的奖金、福利挂钩,而必须上缴国家财政。因此,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费不属于行政性收费,更不是乱收费。
第二,根据国家规定,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费应与社会保险基金一样,不纳入财政专户。1986年,国务院77号文件规定,退休养老基金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199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曾专门电复辽宁省人民政府:“两项基金暂不纳入财政专户”,劳动部在1993年6月2日复函黑龙江省劳动局(劳部发<1993>70号)时重申了这一规定。1991年《
第三,财政部《
我们意见,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请你局按现行办法加强对管理服务费使用的管理,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与检查,把社会保险工作做好。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I 相关 / Other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