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0-08-13 07:48:02
文件名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4-08-31
实施时间:1994-08-31
(一)国家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归口重要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审批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及城市、经济开发区的抗震设防标准。
(二)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内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三)地(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审批本辖区内地(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三)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着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设开发区。
(一)对新建工程进行场址选择、可行性研究和编制计划任务书等文件时,应按有关规定提出抗震设防依据、抗震设防标准等意见。
(二)所有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包括文字说明和图件)应有抗震设防的内容,包括设防依据、设防标准、论证方案等。
按照证书级别,跨省或跨地区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必须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及地(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或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由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技术或管理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同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内。
(一)重要城镇、经济开发区及国家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果,须经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或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初步审查通过后,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大中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果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或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
(三)地(市)管理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果,由省以上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或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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