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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通知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1-06-08 07:13:04

文件名称: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9-03-30

实施时间:1999-03-30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通知

(1999年3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近年来,一些县级人民政府违背国有林场意愿,强令国有林场为跨行业单位贷款提供担保或用森林资源作抵押,随意改变国有林场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向国有林场乱摊派、乱集资和乱罚款等,违法行为也屡禁不止。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有林场的经营自主权,影响了林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造成了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加剧了国有林场的经济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区的社会稳定。温家宝副总理今年1月15日在中国农林工会关于贵州省部分国有林场为跨行业单位贷款提供担保情况的调查报告上做了重要批示,指出:“地方政府强令国有林场提供贷款担保是违法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为贯彻落实温家宝副总理的重要批示,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防范金融风险,特通知如下:

一、坚决纠正和制止强令国有林场提供贷款担保等违法行为,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和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完整性。根据《担保法》第三条“担保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的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出现强行勒令国有林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贷款进行担保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或上一级政府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纠正。

二、进一步加强国有林场资产产权的管理。依法确定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严禁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各地要认真执行《森林法》,贯彻林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国资事发〔1993〕22号),对于国有林场要通过出让、合资、股份经营、委托经营、抵押等方式改变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关系的,必须依法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未经审批或登记的变动一律无效。

三、除以法和中央、省级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支持国有林场坚决抵制乱摊派、乱集资和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国有林场应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法》赋予的职权,对非法划拨、侵占、吞食国有森林资源,随意改变国有林场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强令国有林场提供贷款担保等行为,林业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予以抵制,并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对本地有关提供贷款保证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清理和纠正,并将清理整顿情况和改进措施函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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