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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货主专用码头货物港务费征收问题的批复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1-07-15 07:14:00

文件名称:交通部关于货主专用码头货物港务费征收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交水发〔2000〕188号

发布时间:2000-04-11

实施时间:2000-04-11

交通部关于货主专用码头货物港务费征收问题的批复

(交水发〔2000〕188号)




枝城港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货物港务费征收主体的请示》(枝港发〔2000〕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国石化集团湖北化肥厂所属的二座专用码头地处枝城港港辖区以内,属于长江干线的货主专用码头。根据《国务院批转交通部关于长江航运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83〕50号)规定,长江航务管理局每年需花费大量资金对港口航道、码头、锚地等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为解决维护和管理经费问题,经原国家物价局批准,自1984年1月1日起在长江干线港口开征货物港务费。

因货主码头由货主负责维护,港口航道、锚地等由双重领导港口负责维护和管理,因此我部会同原国家物价局颁布的《长江港口费收规则》(交运发〔1992〕967号)规定:经货主码头装卸的货物,先由双重领导的港务局按规定金额征收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深的维护。

枝城港务管理局是长江干线枝城港港辖区内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主体,应按我部交运发〔1992〕967号的规定向通过中国石化集团湖北化肥厂专用码头的货物征收货物港务费。

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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