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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运司关于对货主码头经营问题的函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1-07-19 07:12:05

文件名称:交通部水运司关于对货主码头经营问题的函

文件编号:水运港口字〔2000〕280号

发布时间:2000-05-08

实施时间:2000-05-08

交通部水运司关于对货主码头经营问题的函

(水运港口字〔2000〕280号)




张家港港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重申货主码头经营管理问题的紧急请示》(张港调发〔2000〕055号)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交通部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变张家港港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协议》的规定,你局为苏州市政府负责港口管理的直属机构,对苏州市辖区所有码头包括货主码头实施行业的行政管理。

二、根据《货主码头管理规定》((84)交海字17号)第二条的规定,在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再度改革之前,“江海粮油储运站”所属货主码头向社会开放、从事营业性装卸业务,应当与你局协商,不应擅自经营,但你局现仍为“政企合一”的单位,希望能实事求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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