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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52号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0-12-21 07:33:46

文件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52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3-05-21

实施时间:2003-05-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52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新昌花生(小京生)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新昌花生(小京生)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新昌花生(小京生)原产地域范围以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政府和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报新昌花生(小京生)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划定协调会议纪要的报告》(新政〖2003〗4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即浙江省新昌县及相邻的磐安县所属的胡宅乡、尖山镇、玉山镇、尚湖镇、九和乡和万苍乡等6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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