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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修订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 增学生申诉条款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政府网 2018-02-07 09:43:35

文件名称:本市修订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 增学生申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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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原标题:《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27年来首次修订,新增学生申诉条款八周岁以下学生一般不予处分

2月6日,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发布,2月26日将正式实施,这是该办法近27年来的首次修订。新办法增加了学生申诉部分,并明确八周岁以下学生一般不予处分。

据介绍,《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适用于本市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包括公办和民办性质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不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此次修订,历时1年有余,全市1630所中小学校的42万名中小学生和16万名家长均是“智囊团”。前期,北京教科院评价中心还进行立项研究,全面研究兄弟省市有关做法、中小学生奖励和处分的法律政策依据、中小学生惩戒教育国际比较等。

新修订的办法包括“总则”“学生奖励”“学生处分”“学生申诉”和“附则”5部分,共31条。学生奖励部分删除了关于“金帆奖”“银帆奖”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励和学生集体奖励的条件和办法,仅对学生奖励做出原则性指导,倡导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奖励方式。学生处分部分特别明确了开除学籍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规范这种最严重的处分类型的适用。对处分的实施程序、撤销程序及认定主体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新办法增加了学生申诉部分。市教委解释,这是全面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工作的要求,增加了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类型和途径,包括处分作出前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送达决定书之后的申诉权,明确了学校和区教委受理申诉的职责等。特别提出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校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转学和退学。不仅如此,新办法明确,八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

市教委表示,此次修订强调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应当在日常教育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考虑教育目的和效果,奖励要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树立榜样,处分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重在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避免不当使用处分。

办法亮点

奖励倡导科学多元评价

新办法明确,奖励是激励学生进步的一种教育手段,运用正确的奖励方式,可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

新办法倡导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奖励方式。依据新办法,对德、智、体、美方面综合表现突出或某方面表现突出,以及诸方面或某方面有显著进步的学生或集体,可以对其本人或集体进行奖励,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学生档案。

处分不得歧视被处分学生

新办法明确,对违反纪律和犯了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以思想教育为主,注重和学生及其家长沟通,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避免不当使用处分手段。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受处分期间,学校不得对受处分学生随意停课,不得歧视受处分学生,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转学和退学。教育部门严禁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和孤立学生。

申诉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该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刘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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