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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政府网 2017-06-13 16:31:45

文件名称: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近日,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风险分级管理、食品销售经营者的含义,就风险分级、程序要求、结果运用等几方面进行了明确,指出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制定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本辖区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当年食品销售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辖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销售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销售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并根据统计分析辖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单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企业及重点品种,并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实施科学监管。同时,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销售经营规范化水平,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该《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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