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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治理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政府网 2018-08-14 10:32:28

文件名称:天津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治理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治理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6日

天津市治理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工作方案

为有效治理本市海域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严厉打击、长效管理的原则,基本消除本市海域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安全隐患和非法使用岸线卸砂的行为,促进天津海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属地政府监管职能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市治理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工作机制,有效形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联合整治的管理格局,确保海上通航安全,维护港口生产秩序,保护海洋岸线资源和生态环境。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建立天津市治理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工作例会制度,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共同召集,市财政局、市海洋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水务局、天津海警总队、天津市公安边防总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水利部海委、天津港集团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统一指挥、协调推动专项治理行动,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重点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建立日常办公机制。设立专项治理行动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由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共同牵头,负责专项治理行动日常工作的协调组织。工作人员由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海洋局、天津市公安边防总队选派,在市港航管理局集中办公,设立工作和举报电话(日间:25709860,夜间:25709800)。联合办公室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汇总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沟通协调相关问题。

(三)成立专项工作组。专项治理行动设海上、岸线、陆上3个专项工作组,分别负责专项治理行动中不同领域的具体治理工作。各专项工作组由牵头单位召集组织,实行24小时不间断运转。

1.海上工作组。主要职责是拦截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调查并处置涉嫌违法的人员、船舶,封堵海上非法运砂通道。由天津海事局牵头,市海洋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海警总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天津港集团等为成员单位。

2.岸线工作组。主要职责是治理非法卸砂点,开放正规卸砂码头。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海洋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水利部海委、天津市公安边防总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天津港集团等为成员单位。

3.陆上工作组。主要职责是封堵陆上运砂通道,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管控非法接卸砂从业人员,管控用砂企业使用非法砂石的行为。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牵头,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公安边防总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天津港集团等为成员单位。

四、重点任务

(一)拦截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开展海上联合执法,根据内河船舶活动规律和轨迹等选定海上拦截区,对本市海域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行为实施海上布控、拦截和查处。(天津海事局会同天津海警总队负责,市海洋局配合)

(二)设置违法船舶临时处置区。研究、制定违法船舶及所载货物处置相关工作方案,报天津市治理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工作例会研究决定。(天津海事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各功能区管委会、天津港集团负责)海上执法单位将违法船舶移送至违法船舶临时处置区,相关单位配合做好移送及治安保障工作。(天津海事局会同天津海警总队负责,市海洋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天津港集团配合)

(三)调查违法船舶、砂石来源及从事非法运输的人员。查处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对违法船舶跨航区航行、证照不全等行为进行核实、处罚,向船籍地管理部门通报并由船籍地管理部门履行召回程序;调查非法运输的砂石来源,盗采行为涉及外省区市的,由海上执法单位提供违法依据。(天津海事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警总队等单位负责)对涉嫌盗采外省区市资源的行为,向被盗采地政府进行通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盗采行为涉及本市属地范围的,本着"谁发现、谁调查"的原则,由海上执法单位立案调查。(天津海警总队会同市海洋局、天津市公安边防总队负责)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天津海警总队会同天津市公安边防总队负责)

(四)研究"三无"违法内河船舶处置措施。海上执法单位研究"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的认定和处置问题,依法制定处置措施,报天津市治理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工作例会研究确定。(天津海事局会同天津海警总队负责)

(五)管控海、陆运砂通道。制定抛设渔礁、海域打桩等管控海上非法运砂通道的可行性工程性措施方案,报天津市治理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工作例会研究决定。(市海洋局负责)对非法卸砂点陆上运输车辆进行设卡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运输行为。(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治理岸线非法卸砂点。各行业管理部门、各属地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对规划港区内、海域内、河口区域内等非法卸砂点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管理部门下发通知通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拆除非法卸砂点。(市海洋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委、水利部海委、市水务局等管理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职责交叉区域,由职责交叉各方具体商议;其他土地权属情况由归属单位依法治理;无法确定责任部门或单位的,报天津市治理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工作例会研究确定。(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七)管控非法接卸砂从业人员。对本市户籍的非法接卸砂从业人员由所在街镇依法予以约谈、警示、教育,劝导其停止违法行为。(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天津市公安边防总队配合)对涉黑涉暴、屡教不改等非法从业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市公安局负责,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配合)

(八)设立正规接卸砂泊位。研究制定卸砂码头泊位标准和作业条件,协调港口经营单位设立用于卸砂的专业泊位,并对使用单位给予适度优惠。(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各功能区管委会、天津港集团配合)

(九)实施终端管控。市建设部门开展对搅拌站和施工企业等用砂大户的相关摸排调查工作,依法查处购买无正规手续砂石的经营行为。(市建委负责)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对非法砂石流通渠道的相关摸排调查工作;配合开展对岸上卸砂点的相关摸排调查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行为。(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按照《天津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天津海事局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防控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制定专项预案并积极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8月20日前)。各单位将集中办公人员及联系方式报联合办公室。海上、岸线、陆上工作组分别制定具体细化方案并报联合办公室,启动先期摸排工作,做好执法力量调派等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8月21日至11月30日)。各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确保取得实效。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12月)。各单位对治理的成功做法、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全面总结,巩固专项行动成效,建立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政府牵头、属地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的组织模式,集中各部门、各区域力量,统筹实施本次专项行动。各参与单位要服从联合办公室统一调度,各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要细化行动方案和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牵头单位开展治理工作。对于不听指挥、推诿扯皮、懒散懈怠、延误工作、泄露机密的单位和个人,提请监督执纪部门进行警示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追责问责。各专项工作组于每周一上午10时前,将上周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联合办公室,联合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分管副市长审阅。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执法单位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经费,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执法单位承担;拆除非法卸砂点的费用由被拆除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违法船舶临时处置区建设、看管的费用以及抛设渔礁、海域打桩等工程性措施的建设费用,报天津市治理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海上搜救工作相关经费依据《天津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落实;沉船打捞费用由船方承担,船方拒绝执行且有碍航道通行的,应与船方签署放弃船舶协议后抵扣部分打捞费用,同时航道疏通受益方承担其余费用;医疗救助、家属安置费用由事故船主承担。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单位依据职责和工作分工,严厉打击运输、装卸、买卖等环节非法运砂行为,各执法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从严整治非法卸砂点和违法内河船舶,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查处,加强相关信息反馈和部门间沟通协调,研究违法内河船舶就地自愿拆解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共同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单位要大力宣传专项治理行动取得的成效,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和现场检查、走访调研等方式,向相关码头、船舶经营人、从业人员宣传安全和运输方面的法规,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情导向。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加强专项治理行动总结评估,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专项行动结束前,研究形成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消除本市海域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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