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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巴南区关于公布2015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7-03-22 07:59:56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巴南区关于公布2015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7〕22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7〕220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15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第一批)的决定

巴南府发〔2015〕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62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应承接市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4项,取消行政审批初审项目2项,取消区级行政审批项目2项,将国务院要求改为后置审批的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明确为后置审批。同时增补4项区级行政审批项目,修改1项区级行政审批项目。

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承接市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衔接、监管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承接市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衔接,确保及时承接到位。

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及时将承接市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纳入区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库,完善审批项目信息,优化审批流程,并按要求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或分中心集中;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在公众信息网上公开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推进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推进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时限、程序和所需材料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区编办、区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

附件:巴南区2015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

附件

巴南区2015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第一批)

一、贯彻渝府发〔2014〕62号文件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市级实施

部门

我区承接

部门

备 注

1

运输、邮寄和携带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市境准运证核发

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市农委

区农委

已入库

2

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

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市农委

区农委

已入库

3

出售、收购、利用市重点水生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

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市农委

区农委

已入库

4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临时建(构)筑物审批

关于修改《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

市园林局

区旅游局(风景名胜管理局)

二、贯彻渝府发〔2014〕62号文件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实施部门

处理

决定

1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初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区地税局

取消

2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区地税局

取消

3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区市政园林局

取消

4

集中绿化手续审批(初审)

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区市政园林局

取消

三、贯彻渝府发〔2014〕62号文件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31项)

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处理

决定

备 注

1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办理核准登记

2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改为后置审批

3

港口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改为后置审批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办理核准登记

4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5

煤炭开采审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改为后置审批

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改为后置审批

7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8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9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0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1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办理核准登记

12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改为后置审批

13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改为后置审批

1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15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16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

17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

18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

19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20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改为后置审批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办理核准登记

21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改为后置审批

22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3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24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改为后置审批

25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26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

改为后置审批

27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改为后置审批

28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29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30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31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四、增补区级行政审批项目4项

项目

项目

分类

实施依据

实施

机构

是否

收费

收费

依据

备注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初审)

行政 许可 初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五条 第二款: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区安监局

/

漏报增补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行政 许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五条 第三款: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区安监局

/

漏报增补

3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备案

备案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2.《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2〕127号)第六条:现状评价报告经职业卫生专家组评审后,用人单位即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区安监局

/

漏报增补

4

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备案

备案

重庆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区发改委

/

漏报增补

五、修改区级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项目

类别

项目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

机构

是否

收费

收费

依据

备注

1

行政许可

户外广告审批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区工商 分局

/

2014年纳入区级行政审批项目库时,项目类别是非行政许可,现修正为行政许可。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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