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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点保护建筑保护类别评定办法》出台促进优秀建筑分类保护
作者:佚名 来源:住建部 2017-09-08 16:12:27

文件名称:《陕西省重点保护建筑保护类别评定办法》出台促进优秀建筑分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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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为了加强城乡建筑保护,传承优秀历史建筑文化,促进优秀建筑分类保护,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了《陕西省重点保护建筑保护类别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省重点保护建筑保护类别的评定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要求。该《办法》是依据《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将对我省重点建筑保护和优秀文化传承起到积极长远的作用,《办法》已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重点保护建筑将根据其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4个保护类别。类别的评定将通过详细的类别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为一类重点保护建筑;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为二类重点保护建筑;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三类重点保护建筑;得分在60分以下为四类重点保护建筑。

《办法》提出,重点保护建筑保护类别实行动态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重点保护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保护建筑保护类别的评定管理工作。

同时,为规范我省重点保护建筑标志的设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套印发了《重点保护建筑铭牌制作要求》,明确了重点保护建筑铭牌的范围、形式、内容等,对铭牌的安装工艺、制作工作、设立方式等作了详细要求。规定重点保护建筑经确定公布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点保护建筑标志,铭牌正面应标示该重点保护建筑的类别、名称、公布机关与公布日期、树立标志机关与树立日期等。同时明确要求,铭牌应设立在保护建筑出入口,可根据保护建筑的范围或建筑分布情况设立数处,设置多处的应设立在其他明显易见的地点,并与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坏建筑本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重点保护建筑的标志。

摘自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2017.09.06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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