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浙水人〔2017〕4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第一条
为适应水利改革发展要求,鼓励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提升水利专业能力,进一步规范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5
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
157
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
2016
〕
63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针对水利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三条
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省水利行业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达到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是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申报水利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辖区水利专业科目和水利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利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水利专业科目、水利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水利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水文、防汛防台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河道管理、农田水利、农村水电等水利专业技术相关内容。
水利行业公需科目内容主要包括水利工作领域的职业道德、水利法律法规、水利发展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90
学时,其中,水利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水利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
18
学时。
第八条
接受水利专业科目、水利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并开展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参加省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考试(包括水政执法类考试,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职(执)业资格考试等),每项考试合格的认定登记
36
学时,以考试合格证或证明文件等为认定依据。专项考试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特定课程(业务知识)学习推出的考试,旨以考试的形式,检验特定课程学习情况。
(二)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包括委托、招投标举办)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含继续教育电子登记证书)的,其学时数以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或其他证书记载的为认定依据。
(三)参加其他机构组织开展的水利专业各类培训、国内外短期进修、学术研讨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
6
个学时。以举办方的培训文件通知、考试考核合格证、日程安排表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四)参加水利类课题研究(调查研究)、规划和标准制定,每项省部级、市厅级、其他课题规划可分别认定登记
36
个、
24
个、
12
个学时。以实际参与人的范围进行作者排序,第一作者学时计
100%
,第二作者学时计
90%
,第三作者学时计
80%
,第四作者学时计
70%
,第五作者学时计
60%
,其后作者不计学时。以立项文件、课题结题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五)在省级以上正规刊物公开发表水利类论文(译文)、著作(译作),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可认定登记
36
个学时。以实际参与人的范围进行作者排序,第一作者学时计
100%
,第二作者学时计
90%
,第三作者学时计
80%
,第四作者学时计
70%
,第五作者学时计
60%
,其后作者不计学时。以公开发行的刊物为认定依据。
(六)参加浙江省水利人员在线学习系统中提供的网络课程学习,获得课程介绍中规定学时。以系统记录为认定依据。
(七)参加水利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试考核合格课程可认定登记
5
个学时。以教育机构出具的合格证等证件为认定依据。
(八)其他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登记标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九条
取得第八条规定各项学时的年度界定,以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证书、文件通知等佐证材料的时间为准。同一次、同一项目跨年度的,只计为其中一个年度的学时数。
第十条
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可通过下列方式:
(一)浙江省水利人员在线学习系统;
(二)浙江继续教育网;
(三)水行政部门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提供或认可的网络平台、培训机构;
(五)其他正规的网络平台、培训机构。
第十一条
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
www.jxedu.com.cn
)中及时如实登记。
第十二条
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时,应从相应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鼓励各水利企事业单位将继续教育情况与水利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继续教育年度是指从当年
1
月
1
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水利厅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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