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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政府网 2017-08-01 15:23:44

文件名称: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贵青政办〔2017〕12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围绕下半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第六巡查组巡查反馈问题,聚焦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将大检查转变提高为大执法、大整改。从严查找、认真整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见效,实现“三个减少、一个遏制”目标,即事故总数、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同比减少,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时间阶段

2017年7月至10月底,集中4个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一)第一阶段(7月):全面部署,广泛动员,自查自改。

1.省政府召开安全生产大检查电视电话动员部署会议,总结工作,分析问题,通报情况,安排部署大检查工作任务,制定下发实施方案。

2.各地区、各部门召开会议层层进行动员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大检查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广泛宣传发动。

3.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大检查工作部署要求,组织力量对照政府层面和重点行业领域检查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改。

4.各类企业组织对生产经营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布,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二)第二阶段(8月至9月):深入检查,严格执法,集中整治。

1.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在企业自查自改基础上,组织督查组深入企业开展对表检查,对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做到检查全覆盖。

2.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对涉及多部门或跨地区的重大问题,加强联合执法。

3.对大检查发现的每一项事故隐患,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毕。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4.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警示教育和联合惩戒,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公告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各市(州)政府在大检查期间至少集中曝光两批(次),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9月至10月):实地督查,综合考评,巩固提高。

1.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交叉检查、回头看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督查检查。紧盯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高风险企业进行检查,对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企业进行跟踪复查。

2.省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督导组,从8月初开始持续对各地区开展督促检查。对各市(州)政府和省级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2017年度市(州)政府、省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占年度考核总分的15%)。

3.各市(州)政府成立综合督查组,对本地区行业监管部门和所辖县(市、区、行委)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和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三、组织机构

成立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督促大检查工作。

组长:王建军省长

副组长:王予波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王黎明副省长、省国资委党委书记

王正升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

成员:郭臻先省政府副秘书长

吴海昆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姚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崔文德省国资委副主任

王绚省教育厅厅长

诺卫星省民政厅厅长

林亚松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姚宽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陆宁安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张世丰省水利厅厅长

王玉虎省农牧厅厅长

尚玉龙省商务厅厅长

徐浩省旅游发展委主任

马骥省工商局局长

李良才省质监局局长

毛占彪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青海煤监局局长

朱运军省公安交警总队总队长

牛军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

孙剑岷民航青海监管局局长

王新春青藏铁路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会办公室,毛占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大检查工作的部署、组织、指导、协调、督办,并作好综合协调、宣传报道、统计分析、督导检查等工作,确保大检查工作有序推进、扎实开展。

四、开展专项督查

(一)省政府各分管副省长带队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王予波常务副省长负责发展改革(能源)、教育、人防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

严金海副省长负责农牧、水利、林业、供销合作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

匡湧副省长负责民政、市场监管、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

高华副省长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

韩建华副省长负责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旅游、邮政管理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

王黎明副省长负责工业经济、科技、省属国有企业、金融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

杨逢春副省长负责宗教、广播电视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

王正升副省长负责道路交通、消防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

田锦尘副省长负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商务流通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

(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针对各自行业领域特点,成立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全过程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并带队开展督导检查。

五、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六、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检查范围为各市(州)政府、各行业领域及各类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检查重点内容为:

(一)企业层面。

1.安全生产巡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第六巡查组检查通报的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落实情况;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保障安全投入等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技能、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情况;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

4.安全风险管控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情况;煤矿全面“体检”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日常监管执法和安全巡查、检查、督查、明查暗访等发现的问题与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汛期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6.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情况;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工作情况;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7.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近年来事故发生企业汲取教训、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建设等情况。

(二)政府层面。

1.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情况;编制安全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经本级政府批复情况;规范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和开展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情况,以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情况和行政处罚落实情况;落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青安办〔2016〕70号)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专项督查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经济政策的监督检查情况。

2.安全生产巡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市(州)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第六巡查组和省内安全巡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具体措施,落实整改部门、责任单位和时限要求,以及开展“回头看”等工作落实情况。

3.汛期安全防范工作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安办明电〔2017〕3号)《关于扎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青安办明电〔2017〕5号)《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青安办明电〔2017〕6号)等文件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汛期暴雨、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等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开展汛期安全检查、隐患治理、预测预警和应对自然灾害安全防范、应急值守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

4.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情况。重点检查《青海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青安委〔2017〕8号)落实情况;开展电器产品生产质量综合治理、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综合治理、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等工作情况;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和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等方面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各级安全监管执法部门特别是各类功能区安全监管机构和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建设情况。

6.严格监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严格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各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关闭退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小矿山、小化工、小钢铁企业等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情况。

7.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针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行业领域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8.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重点检查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开展情况;道路交通、尾矿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消防、特种设备、城镇燃气、涉爆粉尘、冶金、铁路、民航、旅游船舶、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治理情况。

(三)重点行业领域。

1.道路交通:公安交警部门重点检查开展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各级执法站点、农村劝导站、公路超限检测站“三站”勤务落实情况,高速公路、国省道路重点路段通行秩序整治和超载、超限、超速及酒后、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情况;重点运输企业、重点车辆及驾驶人隐患清除和整治工作情况,检查客车、货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等重点车辆安全整治情况;开展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检查隧道、路口、桥梁等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交通运输部门重点检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长途客运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执行情况,旅游客运包车牌办理情况,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情况,安全带—生命带活动开展情况,营运车辆灭火器、消防锤等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重点营运车辆实时动态监控情况等;汽车客运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落实情况,进出站安全例检、安全检查、安全告知制度执行情况等;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资质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电子运单”制度执行情况等;突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检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排查长下坡重点路段和隧道、桥梁、急弯、陡坡、临崖临边、视距不良、路宅临近等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排查新建公路不具备通车条件路段的安全管控情况。

2.建筑施工:住建、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部门重点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突出排查治理隧道、桥梁、排水防涝、垃圾污水处理、施工现场高支模、深基坑、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笼、脚手架及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实防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淹溺、倒塌等措施情况;开展城镇燃气供气场站、城区管网、加气站(CNG、LNG)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治理及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3.旅游:重点检查景区(点)、星级宾馆饭店、旅游餐饮场所、旅行社以及游客集散地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4.消防: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高层地下建筑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煤矿:重点检查煤矿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情况;建立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三位一体”安全预防管理体系情况;安全“体检”自查和“体检”工作组查出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有关地方政府关闭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部署情况。

6.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检查非煤矿山淘汰落后工艺与设备、“头顶库”、大中型露天矿山排土场、地下矿山采空区和提升运输系统专项整治情况;加强汛期和停产停建矿山的依法监管,严格落实单班井下作业人数30人及以上建立人员定位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所有地下矿山配齐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边坡高度200米以上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排土场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等强制标准执行情况。

7.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油库、炼油厂等重点区域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打击分包、转包经营和出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及违法私自销售礼花弹行为等情况。

8.工贸:重点检查开展粉尘防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冶金煤气、水泥生产及水泥制品企业专项整治和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部署落实情况;安全监管台账及“一地一册、一企一档”建立完善情况;开展《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年版)》、《使用指南》学习宣贯和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情况;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

9.民爆器材:重点检查民爆器材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安全监控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为情况。

10.特种设备:重点检查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专项整治开展情况;查处使用非法特种设备、超期不检、无证上岗、伪造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等方面情况。

11.教育:重点检查学校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情况,校车安全管理以及校车使用许可情况。

12.能源:重点检查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安全规划建设管理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检查并查处危害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情况。

(四)事故查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特别是严肃查处大检查和今年安全生产巡查期间发生的事故,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况;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完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强化对标,明确责任,警钟长鸣,严管重罚,狠抓落实。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组织指导和督促落实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组织,严密实施,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强化协调联动。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执法组、统计组、宣传组,负责大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联动、通力协作,确保大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开展舆论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动员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抓住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和公开曝光,列出负面清单,强化舆论宣传。

(四)严肃追责问责。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大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和相关大检查工作信息报送不及时的,严肃追究企业和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对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区、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阶段、分时限,及时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7月底前报送大检查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8月底前报送大检查开展情况和执法处罚、集中整治等阶段性工作情况;9月底前报送各级督查检查通报的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11月5日前报送大检查总结报告。各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加强工作开展情况和信息报送,交流工作经验,带动和推进大检查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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