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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政府网 2018-02-28 16:12:37

文件名称: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贵青政办〔2018〕1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要求,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以“四个转变”推动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改革方向,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应青海省情的科技奖励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营造尊重知识、鼓励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发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推动青海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省份注入更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

——服务青海发展。围绕青海发展全局,改进完善科技奖励工作,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把强创新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促进新技术、新成果在青海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激励科技创新。以激励科技创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奖励具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奖励为青海省科技事业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或外国组织,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创新内生动力。

——突出价值导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科技人员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健全科技奖励信用制度,鼓励科技人员争做践行社会诚信、严守学术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坚持公开透明。坚持把公开公平公正作为科技奖励工作的核心,增强提名、评审的学术性,明晰政府部门和评审专家的职责分工,评奖过程公开透明,鼓励学术共同体发挥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重点任务

(一)确立省级科技奖励权威性。青海省科学技术奖是青海省唯一的政府科学技术奖,涵盖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领域,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二)改革科技奖励提名办法。继续发挥市(州)政府、省政府所属部门、中央驻青单位、省属大中型企业、省级事业单位等现有推荐单位作用的基础上,增加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工业园区及省民政厅注册的社会团体,引入专家学者提名制。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青海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可直接提名自身专业领域内省内科技成果参与评奖。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优化科技奖励授奖领域。省科技奖励管理部门根据我省科技发展水平实际,修改完善科技奖励评价体系,充分体现各类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价值,优化科技奖励结构,兼顾原始创造、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效益,为推动我省创新驱动发展发挥激励作用。

(四)明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政府部门的职责。省级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履行对候选成果(人)的科技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政府部门制定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能。

(五)增强科技奖励评审活动的公开透明度。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指标数量,对三类奖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实行全程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监督。

(六)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建立完整的监督惩戒机制,全程监督科技奖励活动。完善异议处理制度,让举报有路、处理有方,加强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并纳入科研信用体系。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涉及违规的科研成果采取一票否决、撤销奖励等措施,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采取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省级、国家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措施。

(七)强化科技奖励的荣誉性和导向性。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适当提高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明确奖金重点奖励成果主要完成人,强化科技奖励激励导向,制定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的激励措施,以增强获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八)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有关社会力量设奖,按照《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办理。

三、组织实施及完成时间

(一)加快修订《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开展《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修订前期工作,2018年10月底,形成送审稿,报省政府法制办。待新修订的《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出台后,及时修改完善《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落实工作中的提名规则和程序、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奖励数量和类型结构、评审监督、异议处理等内容。

(二)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由省科技厅会同宣传部门,进一步加强科技奖励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科技拔尖人才、优秀成果、杰出团队,努力营造崇尚科学、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开放协作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创新热情。

本方案自2018年3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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