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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6年广西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任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政府网 2017-06-02 15:18:40

文件名称:关于下达2016年广西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任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images/2011red_bg_01.jpg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钦州、百色、河池、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广西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并已上报国务院备案;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签订了《广西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将2016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目标任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签订的《广西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2016年我区第一批引导退出煤矿矿井12处,化解煤炭过剩产能227万吨(见附件1)。

各有关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下达的目标任务组织实施,确保在2016年内完成。

二、建立专门工作机制

自治区成立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有化解产能任务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也应相应成立对应机构,便于推进相关工作。

三、严格按照煤矿整顿关闭程序及时间节点开展工作

(一)县(区、市)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制定实施方案(2016年8月15日前完成)

有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任务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指导有化解产能任务的煤矿企业制定企业的实施方案,重点指导企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本辖区相关县(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于8月底之前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

(二)关闭前公告(2016年8月底以前完成)

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将关闭矿井名称刊登在《广西日报》上进行公告,于9月10日前将公告当天的报纸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

(三)实施关闭(2016年10月底以前完成)

严格按照《煤矿关闭验收标准》(见附件2)、《煤矿关闭封井要求》(见附件3)实施关闭。

(四)严格组织验收

煤矿企业关闭验收实行三级验收制度,即煤矿企业关闭工作完成后,可请求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县(区、市)人民政府验收报告,并由县(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检查。市级人民政府检查通过后形成检查情况报告,并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查验收申请。市人民政府必须在11月10日以前完成对本市煤矿关闭检查工作,并向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需附县(区、市)人民政府验收报告及市人民政府检查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产能退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

对被确定为引导退出的矿井,县(区、市)人民政府公告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建设,并开展关闭相关工作。矿井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确保矿井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各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指导企业认真做好关闭矿井的职工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关闭矿井档案管理工作

各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专门负责收集、保管关闭矿井上缴的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地质资料等,以及关井前后及关井过程图片、音像等档案资料,同时将关井相关图片及音像资料刻录成光盘。

(四)及时报告工作进度

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行月度报告制度。有关市要按月报送化解过剩产能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填报附表(见附件4)。各有关市要高度重视数据填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强化审核把关,确保数据及时全面准确,从2016年9月起,于每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能源处。所填报表需加盖本市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或代章)。

(五)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特别是矿井关闭相关重点工作。其中: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撤销未到期的引导退出矿井技术改造(或机械化改造)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负责沟通与协调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加强与国家对口部门衔接,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依法收回并注(吊)销关闭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做好关闭矿井采矿权价款清退等工作。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按有关规定终止关闭矿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协议,并协助矿井退回已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广西煤监局负责依法收回并注(吊)销关闭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关闭矿井技术改造(或机械化改造)安全专篇设计批复文件。

自治区工商局依法收回并注(吊)销关闭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分配及拨付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配合国土资源厅及安监部门做好各项预收费用的清退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有关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做好关闭矿井职工安置特别是国有职工的安置工作,加强转产职工就业培训。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指导和督促下级公安部门收回关闭矿井剩余的火工用品。

各有关部门依法注(吊)销关闭矿井相关证照以及撤销有关批文的相关文件,必须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实施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及困难,请及时反馈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陈德芬,0771-8095032,8095038(传真),18277111266,电子邮箱:gxgxwnyc@163.com。

附件:1.2016年广西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任务表(第一批)

2.煤矿关闭验收标准

3.煤矿关闭封井要求

4.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月报表

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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