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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下月施行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政府网 2017-09-07 10:54:26

文件名称:南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下月施行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户外广告牌不得“闪花眼”

户外广告设施抗风能力应不低于8级

记者昨日获悉,《南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简称《规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通过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美化城市市容环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过江隧道出入口5米范围内不得设户外广告

《规范》明确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其中包括: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牌、电子警察设施、交通诱导屏、卡口设施、交通视频监控设施、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需要注意的是,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技术监控类设备使用。《规范》提出,以下位置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绿化分隔带、栅栏分隔带、水渠分隔带等);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5米范围内;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米范围内;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等;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户外广告不得设在相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

按照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跨越道路设置的(高速公路、公路、铁路、轻轨、人行天桥等)、相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20米范围内、三十层以上及三层以下建筑物顶部等位置与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据悉,建筑物、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采光,广告板面不得超过建筑物外墙,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不得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不得占压道路红线,与高压线、低压线和通信线等设施的距离应符合电力、通信等相关规范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抗风能力应不低于8级

对于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车辆上的广告不得使用反光材料,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含前后挡风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车辆顶部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除此之外,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抗风能力应不低于8级,同时采取避雷防震等技术措施。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的灯饰,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民生活和行人、交通安全。户外广告设施的亮化设施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超出门店招牌设置技术标准规定的各类单位名称、标牌、指示牌等,视同户外广告设施,纳入户外广告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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