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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灾害普查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政府网 2017-09-27 09:23:07

文件名称: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灾害普查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2017〕—44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灾害普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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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灾害普查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217883/2017-01026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文号:

〔2017〕—44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27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灾害普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气象灾害普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2日

河北省气象灾害普查办法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组织实施气象灾害普查,保障气象灾害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气象灾害是指由干旱、暴雨、暴雪、连阴雨、雷电、冰雹、高温、低温、寒潮、霜冻、冰冻、冻雨、大风、台风、龙卷风、沙尘暴、大雾和霾等气象因素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普查及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气象灾害普查是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全面掌握本省气象灾害发生规律,摸清气象灾害防御现状,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基础信息平台,为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提供依据;为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预报、风险预警技术研究和气象灾害防御决策指挥等提供数据支撑。

第五条气象灾害普查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气象灾害普查工作在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下进行。在气象灾害普查工作期间,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由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气象灾害普查工作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普查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政府,做好本区域的气象灾害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气象灾害普查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联络员以及志愿者,应当根据普查方案要求,协助气象灾害普查工作组做好数据收集上报工作。

第八条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应当遵守相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气象灾害普查方案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第九条气象灾害普查工作实行定期普查制度,原则上每五年普查一次;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气象灾害过程后需进行补充调查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气象灾害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区域内气象灾害发生的种类、范围、频次、强度,气象灾害的影响和损失,气候、水文、地形地貌、地质、植被、人口、经济、敏感承灾体、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防御措施等信息。

第十一条普查对象是行政区域内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海洋、旅游、电力、通信管理等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部门,公安、民政、环保、统计、地震、气象、安全监管、保监等气象灾害信息管理部门以及村(社区)等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气象灾害普查信息共享机制,气象灾害普查工作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普查数据收集工作。

第十三条气象灾害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普查统计,普查结果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四条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气象灾害普查任务可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组织或单位按照普查技术方案要求开展气象灾害普查。

第十五条各级气象灾害普查工作组应当按照气象灾害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报送气象灾害普查资料。

第十六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气象灾害普查数据的汇总工作,承担气象灾害普查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工作,负责全省气象灾害普查数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气象灾害普查工作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普查数据,编写气象灾害普查报告,有关资料和研究成果提交本级政府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普查数据及成果的共享和应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普查结果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确定并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及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当根据普查结果绘制并公布本区域气象灾害风险地图。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结果,制定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有关涉密数据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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