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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制定并印发《大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7月15日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19项行为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政府网 2018-07-03 20:11:23

文件名称:大庆市制定并印发《大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7月15日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19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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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是水污染防治一项重要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大庆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大庆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大庆市结合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大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据悉,《管理办法》共九条内容,对制定依据、饮用水水源的分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依据、保护区的级别、范围及禁止事项做了规定,明确了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处罚法则及《管理办法》具体施行时间。

《管理办法》指出,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遵守以下规定: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采取措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禁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管理办法》明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体排放生活污水;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的码头;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管理办法》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从事种植、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活动;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据了解,目前,《管理办法》已在市政府网站全文公布,并于7月15日正式施行,违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采编:谢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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