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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住房租赁试点实施方案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政府网 2017-07-25 14:51:40

文件名称:沈阳出台住房租赁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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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18年12月底前,沈阳将实现“租购同权”;今年10月底,将首次公布城区住房租金参考价。7月24日,沈阳市出台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将重点解决有效供给不足、租赁关系不稳定、购租不同权等问题,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元化的住房租赁需求。

10月首次公布城区租房参考价

方案提出,今年10月底前,沈阳市将首次公布城区住房租金参考价。由房产部门对城区住房租赁租金水平进行调查摸底,合理确定市场租金参考价,并每半年分区域和房屋类型予以公布。

沈阳市还将积极推进购租同权。建立承租人居住证权利清单,不断扩大承租人权利。2018年12月底前,持有居住证的承租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委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以及随迁子女入学、参加中考等方面,享受公共服务,实现购租同权。

建立政府住房租赁交易平台

沈阳市将建立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计划今年9月底前,初步完成平台搭建工作,10月底前正式上线运行,12月底前实现全部设计功能。

据了解,该平台将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和房源信息核验便捷服务,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定期公布合法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和从业人员信用等信息;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了解、分析研判住房租赁市场状况;强化监督管理,对哄抬价格、发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限制其合同网签资格。

公租房将对环卫、公交司机等群体倾斜

在公租房管理方面,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沈阳市将探索科学的公租房轮候排序方式,对环卫工人、公交(地铁)司机、开发区职工、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需要帮助并为城市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群体,加大倾斜力度。到2020年,新增公租房保障1万户。

个人出租住房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方面,沈阳市提出,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足3万元的,2017年12月底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住房租赁企业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结合实际制定阶段性补贴激励政策。

夫妻无房可凭证明提取公积金

在鼓励住房租赁消费方面,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沈阳市无自有产权(含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凭租赁备案证明和无房证明,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据实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2017年9月底前,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相关操作指南。

【信息来源:辽宁日报】

【时间:2017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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