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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政府网 2018-05-30 14:54:06

文件名称:辽宁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辽政发〔2018〕1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沿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7日

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组

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洋督察的决策部署和国家海洋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大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力度,加快解决围填海管理突出问题,确保全面完成整改任务,特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洋强国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聚焦海洋资源环境突出问题,严格管控围填海,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全面提升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扎实推进海洋强省和美丽海洋建设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整改。对照国家海洋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以问题为导向,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逐件明确整改责任,做到不查清问题不放过、不厘清责任不放过、不整改到位不放过,确保全面整改到位。

——坚持属地主体、部门监管。各市对照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清单,逐项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单位,确保问题全部整改到位。省直有关部门对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认真研究,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系统内的整改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坚持统筹推进、注重实效。把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与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自然岸线保护、无居民海岛保护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协调,相互促进,上下联动,点面结合,科学施策,全面加强海洋综合管理,以督察整改解决突出问题,推动辽宁沿海生态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坚持标本兼治、完善机制。整改工作既要立足当前,抓住突出矛盾和问题,限时攻坚整改,又要谋划长远,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加快补齐短板,解决根本问题。切实把海洋督察整改成果体现好、运用好、巩固好,形成可推广、常态化、长效化的实践经验和制度措施。

三、整改目标

——海洋生态文明理念进一步强化。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思想,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进一步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碧海银滩也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更加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洋强国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加坚决。

——海洋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对照国家海洋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不力、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不到位、未批先填、执法监管不力、近岸海域陆源污染防治不力5方面问题,可以立行立改的,立即整改到位;确需阶段性整改的,要合理确定目标,制定详细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严格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强化跟踪督办,问题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确保真正整改到位。

——围填海综合管控能力进一步增强。认真贯彻国家围填海管理法律法规、《围填海管控办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措施,以提升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目标,以海洋空间利用和环境管理为重点,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健全海洋综合管理机制,形成目标一致、管理规范、程序对接的海洋管理和监督体系。切实增强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严格执行海洋管理各项约束性指标,围填海管控长效机制基本建立,综合管控能力进一步增强。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坚持人与海洋和谐共生新理念,实行最严格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施陆海统筹的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推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重点海域湿地生态系统得到整治修复,确保到2020年全省近岸海域优良水质保持稳定,优良比例不低于82%,自然岸线保有率实现不低于35%的目标。

四、整改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1.切实把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各级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将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研究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情况报告,深入研究问题,切实解决问题,真正从思想上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重视到位,从行动上把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坚持各级政府对本地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工作部门负直接责任,层层传导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责任和压力,打通“最后一公里”。

2.强化海岸线管理评价考核。各级政府要制定自然岸线保护计划,自然岸线保有率没达到省政府批复标准的市还应制定岸线整治修复计划。健全完善评价考核制度,进一步强化指标约束,加大考核权重,充分发挥考核评价“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将自然岸线保有率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不达标的地区一律不得新申请用海。

3.严格责任追究。健全问责机制,对不顾海洋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造成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4.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海域使用金主要用于海洋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加大政策支持和补贴力度。建立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制度,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域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充分认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海域、海岛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度,进一步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管理体系。

(二)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绿色发展。

1.优化海岸带保护和利用。严格执行《辽宁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辽宁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坚持保护优先、陆海统筹,以承载能力为基础、差异化协同发展,按照资源保护与资源利用相协调、陆域功能与海域功能相统筹、生活岸线与生产岸线相匹配、宜居与宜业相促进的要求,切实加强海岸带资源的科学开发与合理保护。

2.推进沿海产业转型升级。实施《辽宁沿海经济带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年)》,建设绿色低碳、信息智能、宜居宜业、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现代化滨海城市带。坚持产业发展与生态建设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全面推动绿色制造,以经济转型升级的高效率促进生态环境的大改善,推进沿海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标准更高、要求更严、走在前列,努力打造美丽辽海。

3.整合沿海港口资源。认真履行省政府与招商局集团港口合作框架协议,以大连港集团、营口港集团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成立辽宁港口集团,完成对省内其他港口经营主体的整合,实现全省沿海港口经营主体一体化。借鉴国际、国内航运中心发展经验,充分发挥大连、营口等城市功能优势,推进大连东北亚航运中心建设,着力打造海空综合运输枢纽、综合物流服务、航运服务三大功能承载区。2020年大连东北亚航运中心基本建成。优化港口功能布局,科学规划港口岸线海域使用,以推进临港产业发展为切入点,推进“港口、产业、城市”融合共赢发展、绿色发展。

(三)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措施。

1.严格落实国家海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全面贯彻落实《围填海管控办法》和“十个一律、三个强化”要求,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制度,按照国家海洋局统一要求,全面暂停受理、审核渤海区域围填海项目;黄海区域除国家重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国防建设4类用海外,不再受理、审核一般性填海项目。落实国家海洋局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分类施策、稳妥有序地解决未确权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2.强化规划区划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各级政府制定的涉海规划、政策措施,围填海项目立项核准,必须符合《辽宁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类功能区的管控要求,不得突破政策底线。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要求,停止执行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推动海域资源利用方式向绿色化、生态化转变。开展海洋功能区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工作,提高保护类、保留类功能区面积占比,确定以保护区、保留区为主的海洋基本功能格局。

3.严格围填海审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围填海审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用海审批各环节工作程序,坚决杜绝超越法定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规定,将单个建设项目用海化整为零,分散立项、分散审批。各级政府要加强土地收储管理,严禁以土地储备为目的申请用海。加强项目用海初审,对以土地储备为目的的项目用海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对各级政府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储备中心或通过设立的平台公司等申请用海的,一律不予受理;围填海存量资源未消化新申请填海的,一律不予受理。

4.持续加大海岸线保护力度。严格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要求,实施海岸线分类管理,明确岸线保护要求。严格保护类岸线要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长度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限制开发类岸线不得安排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优化利用类岸线要推动海域资源利用方式向绿色化、生态化转变。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海岸线资源,实行自然岸线“零占用”制度。强化海岸线保护责任,分解落实自然岸线保护任务,将自然岸线保有率纳入各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确保2020年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四)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建设。

1.强化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系统治理”,有效控制和减轻陆域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严格贯彻落实“河长制”要求,按照《辽宁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工作安排,强化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入海河流断面考核机制,全面消除劣V类水体,确保全省19条入海河流在2020年达到国家考核要求。规范入海排污口审批和管理,清理设置不合理排污口,非法设置且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排污口,分期分批,一律关闭。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积极创建绿色港口。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

2.提高环境综合管控能力。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红线区的自然属性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降低、控制指标不突破、海洋环境质量不下降。进一步严格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着力落实生态用海要求,将海洋生态红线作为项目用海审查论证的重点内容,抬高用海生态门槛,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不通过一票否决。坚决禁止严重过剩产能以及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项目用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秩序。进一步加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力度,将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纳入省、市政府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内容。完善海洋环境监测通报制度,探索建立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全面排查沿海危险化学品等海洋环境潜在风险。

3.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围绕滨海湿地、沙滩、海湾、海岛四类典型生态系统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积极实施海湾整治修复,以“蓝色海湾”整治工程为抓手,全力推进我省形成一批绿色发展、人海和谐、生态健康的美丽海湾,拓展亲海空间,提升公众获得感。开展水生生物养护,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加大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受损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4.加强涉海保护区建设与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建立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强化对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严控保护区内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涉及保护区类项目的审批流程,规范保护区内土地和海域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检查,增强科技支撑,加强保护区制度建设、机构建设。认真吸取祁连山自然保护区违规违纪问题教训,对保护区实施最严格的管控,适时组织开展保护区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违反保护区管理规定、非法捕猎斑海豹等受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活动。加大保护区的宣传力度,提升公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五)严格海域海岛监管执法。

1.强化日常巡查监管。严格落实海洋行政执法监察“四项制度”,加强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和海洋环境管控,落实岸线分段包保责任制。建立“全面覆盖、分级履职、网格到源、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工作模式,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等技术,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效率。日常巡查与疑点疑区核查相结合,努力做到违法用海行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将各类违法用海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2.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突出对围填海和自然海岸线、生态红线区、涉海自然保护区、入海排污口等重点海域生态区的执法监管。积极探索部门间联合执法,跨区域交叉执法,重大复杂案件集中执法的模式。持续推进“海盾”“碧海”“护岛”等专项执法行动有序开展,重点打击违法围填海及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3.加大对涉海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必须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局“渤海八条”、“十个一律、三个强化”等政策要求,严格落实。对违法且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大连七顶山陆海村长岛两侧合计非法围海115公顷的3条围堰一律拆除;对非法设置且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大连高新区N38排污口和锦州滨海新区白沙湾排污口一律关闭;对围填海形成并长期闲置的大连金石国际运动中心运动员村及酒店附属设施项目土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收归国有。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的违法用海行为,建立污染海洋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解决海监执法缺少强制力、管不住的问题。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大问责力度,对有案不查、查而不立、案件久拖不结的行为进行追责问责。将涉海违法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予以曝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海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整改。省长唐一军任组长,副省长郝春荣任副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各市政府市长,省委宣传部、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督察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各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强化责任,主动作为,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家海洋督察反馈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完成时限,整改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各市政府和省直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具体抓,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牵头整改部门要认真负责,主动会同配合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确保落实到位,按照国家海洋督察要求,及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各配合部门要主动与牵头整改部门加强联系,按时提供本部门整改方案,积极配合做好整改工作。

(三)严格督察督办。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导工作机制,督察督办组要加强日常督导和检查,全面掌握整改工作进度,定期研究解决整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国家海洋督察组反馈的重大问题,要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对国家海洋督察组驻地督察期间转办的群众举报问题要进行“回头看”,按照“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思想不重视、行动不迅速、成效不明显,或不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督办、约谈和通报,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确保整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四)严肃责任追究。各市政府对国家海洋督察组移交的问题或线索,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逐一厘清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按照权限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予以问责。有关处理意见由市政府统一研究,报省海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汇总,并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后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五)及时公开信息。按照国家海洋督察组要求,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省政府的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国家海洋督察组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征得国家海洋督察组同意后,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各市的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也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开。同时,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做好海洋督察整改工作的跟踪报道,及时公开重点问题整改和典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加大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加强舆情跟踪和引导,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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