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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否享有名誉权的主体 法院如何回应?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7-12-24 15:38:56

法律法规网消息 我国依法保护个人的名誉权,任何人不得侮辱侵犯,学校是否享有名誉权的主体?法院如何回应?

一、认为学校不享有名誉权的抗辩理由

认为学校是行政管理主体,不是民事主体,而名誉权是民法**质的权利,只有民事主体享有,因此,学校不享有名誉权,自己自然就没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另外,学校认为自己名誉受到侵害的情况,通常言论都不是直接批评学校如何如何,而是揭露学校内部教职工有如此那般龌蹉的行为,因此也有人以言论与降低学校评价无关,学校不是适格原告来抗辩。

二、审判中法院的一般处理

(一)认定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我国法律保护法人的名誉权,《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学校享有名誉权,有权起诉侵犯其名誉权的人。

(二)即使言论是在侮辱、诽谤学校的教职工,但学校与之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学校内部教职工的行为举止,社会对学校内部人员的评价,直接决定了这个学校在社会上的口碑,试想,一个学校的师资何其重要,在选择一个好学校的时候,难道只是看到学校这个空壳吗?学校的名声响不响和它的管理,不仅是对学生的管理,还有对教职工的管理,要是学风不正,师德败坏,纵然有几百年老校的招牌,社会评价也还是可能一泄千丈的,因此学校可以受害人的身份起诉,是名誉权纠纷的适格原告。

所以,学校是依法享有名誉权的主体。尽管学校有公共管理的身份,应当接受批评监督,但是言论也要有个度,恶意造谣中伤学校与学校内部人员,是侵犯学校名誉权的行为,要为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的。祸从口出,言多必失,千万不要为了一时快意挑战法律底线。当然,在学校里从事教育工作的老师们,内心必须要存有师德,明白授业者的责任。

如何评定名誉权纠纷中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

要认定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除了是故意捏造事实以外,还必须要考虑此捏造的言论是否真的使得当事人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在这一事实的认定上,法官的自由裁量度很大,但是,也还是可以依靠客观因素来考虑的。社会舆论是可见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结合法院相关微博言论侵权的审理作详细介绍。

一、判决书中会有涉诉微博的转发、评论情况的阐述

如北大名誉权纠纷案中判决书有载,“截止2012年8月24日下午,xxx在2012年8月21日9时19分发布的微博内容己被转发71464次,评论19020条,其中部分网络用户相信该微博言论,例如,网名为‘癌症最新治疗技术’的用户评论称:‘肯定存在,无风不起浪’;网络用户‘天天累’跟帖评论称:‘北大好**乱’。

截止2012年8月24日下午,xxx在2012年8月21日21时22分发布的微博内容己被转发23565次,评论4294次,其中部分网络用户相信xxx的该微博言论,例如,网络用户‘妙玉娇龙’跟帖评论称:‘我支持您,我知道高校这种事很多很多,多得那些教授都习以为常,都没有羞耻心了。’;”

二、判决书所载其他媒体的报道以及公众的反应

2012年8月27日,腾讯网“今日话题”栏目第2165期制作了《“北大**棍门”谁来证清白》的专题,该专题的导语写到“爆料不像纯粹捕风捉影”,在该专题的投票区,“新闻立场”栏目中对“你相信xxx的爆料吗?相信,不相信”进行网友投票,截止当日,投票表示相信的为15112票,投票表示不相信的为276票。

这个投票可以看出来,社会大众对涉诉微博言论的评价已经倾斜到深信无疑那边,对北大的社会评价确实大大的降低。

三、最终法院认定该微博言论已经造成北大社会评价的明显降低,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一)是公开的,且公众理解爆料的含义

法院认为在微博平台上发布涉诉微博内容,是对公众人群公开诽谤及侮辱北大的行为,根据微博留言来看,大众是理解涉诉微博言论的基本意义的,即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与餐饮女服务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二)微博言论的对象明确

是指向代表北京大学的院长、系主任、教授及北京大学的。

(三)言论具有对北大及其校长、主任、教授群体诽谤及侮辱意义

(四)言论足以或者可能使对北京大学的一般社会评价降低

从上述话题的投票结果可以看出,表示相信的为15112票,投票表示不相信的为276票,票数之悬殊,表明绝大多数网络用户已经相信了这些言论,本来北京大学是我国最高等的学府,在海内外都很知名,社会影响力很大,如今群众们已经确信北大内教书育人的先生们是为师不德,显然对北京大学的一般社会评价已经真真切切地大幅度降低,使北大蒙污,就是根据微博评论、网上投票等可见的社会舆论内容,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构成对北大名誉权的侵犯。

以上,可以看出,尽管“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一条件似乎很虚不好把握,可是,我们还是可以从很多地方看到可见的社会评价。虽然互联网催生了微博等似乎言论不用负责的虚拟场所,使得乱七八糟的流言满天飞,但是也确实是个手机证据的好渠道,同时,我们已经开始管控微博、微信的不实谣言,自由言论的权利也必须在不侵犯他人或社会国家的权利的条件下行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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