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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湿滑摔伤买鱼顾客 超市该付什么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法律法规网 2018-01-02 08:25:10

法律法规网消息 去超市买鱼,却因为地面湿滑摔倒,导致左肱骨粉碎**骨折,超市该付什么责任?一起来看具体报道!

肖女士于2007年10月28日上午10时到城区某超市购买鲜鱼时,由于地面湿滑摔倒,经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确认为左肱骨粉碎**骨折,住院治疗26天共花费医疗费7750元。

肖女士认为其受伤的直接原因系该超市销售鲜鱼处无防滑设施且未设警示标志,应对其受伤所致一切损失进行赔偿。事发当日,肖女士向东宝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申诉,要求该超市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0.39万元。该超市负责人主动承认自己的过失,但认为肖女士所要求的赔偿数额过大,无法承担。

2008年1月30日,经工商人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该超市一次**赔偿肖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及其他费用27750元。在此,工商部门提示广大商场、超市等经营户应加强经营场所内安全措施,以防意外发生。

关于购物券引发消费纠纷

消费纠纷指消费者与生产、销售、服务者之间因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发生的纠纷。

国家虽然多次明令禁止发行代币购物券,但是有的经营者出于利益的考虑仍然发行代币购物券,还有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解决福利或“攻关”等需要购买代币购物券。有买有卖,市场存在,所以在经济生活中,代币购物券不仅没有被取消,反而在春节等特殊时段,代币购物券的发行还相当的活跃。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代币购物卡从纸质代币券到名片大小的代币卡,经营者发行代币购物券的成本降低的同时,商业风险也减小了。代币购物券消费主力是集团消费,也有少量个体消费者从送礼等角度考虑而购买使用的。

发售代币购物券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早在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此后1993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对已经发放使用的代币购物券,限期在2001年2月28日前由出售和购买单位妥善处理,过期一律作废;对于违规发放使用的代币购物券,一律废止;在规定期限后,仍违规发放使用者,一律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发售代币购物卡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也侵害着消费者的权益。例如,消费者刘某反映, 2006年5月,他到某商场购买了一张1000元现金的购物卡准备送人,该商场工作人员在收取了1000元现金后交给刘先生一张购物卡并将于当晚进行充值。次日,当刘先生持卡查询时,却发现卡内仅有500元。后经投诉,商场解释是操作失误并做了退款处理。按照刘先生的分析,这家商场之所以敢于少充值,一是个体购卡人多是送人,受赠人碍于情面通常不会向赠与人核实金额;二是个体购卡人往往不要发票,出现问题后举证难。

发行代币购物卡属于违法行为,单位或者个人都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到不去购买,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但是万一消费者遇到了代币购物券引发的消费纠纷,又该如何处理呢

从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讲,虽然发行使用代币购物券违反了国家行政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的民事权利被剥夺。所以遇到代币购物券引发的消费纠纷时,消费者首先应该坚定维权的信心。其次,消费者维护自身的权益,应当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如使用代币购物卡消费时,妥善保存经过本人签字确认的划款凭证。第三,如果同经营者协商不成,消费者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维权组织投诉或者申诉,必要时可以提起诉讼。当然,维权的前提还是消费者清楚自己代币卡内应该充值的额度。

关于代币购物券,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即是本案是否适用《消法》,特别是《消法》第49条加倍赔偿的规定笔者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适用《消法》。以刘先生购买的代币卡充值不足案为例,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按照规定,国家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但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经营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因此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单位购买代币购物券,如果所购代币购物券可能用于职工的劳保或福利的(单位集中购买的,分发给职工使用的生活消费品也受《消法》保护),也可以适用《消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由于单位作为消费主体是应当知道国家有关代币购物券的禁止规定,所以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纠纷时,给职工发放券(卡)的单位也有相应的责任,甚至要同经营者一起接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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