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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娼不付钱 还抢劫重伤卖*女

作者:张慧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5-11-30 16:00:00

**娼后不但不给钱,还抢劫卖*女,致卖*女头部和身体多处受伤,鉴定为重伤二级。日前,张某某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三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5年3月30日14时许,张某某到严某某在南川区南城街道经营的按摩店内,由严某某提供有偿洗澡和*服务。张某某见店内只有严某某一人,遂产生抢劫之意。张某某在与严某某发生*关系后,趁严某某不备,用随身携带的铁锤击打严某某的背部,在遭到严某某的反抗后,张某某将严某某推到在地,用铁锤持续击打严某某的头部,致严某某丧失反抗能力,劫走其1条黄金项链、1只黄金耳环、1部三星牌G3608型手机。经鉴定,严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重庆市三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并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及张某某没有赔偿经济损失的悔罪表现,决定酌情对张某某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赔偿严某某经济损失共计 149846.4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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