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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暴力拒捕转抢劫 嫌疑人与窝藏者被判刑

作者:郭敏娜 焦梅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8-04-16 16:38:48

2017年2月某日夜间,张某某伙同李某某驾车到延庆区某镇先后盗窃京牌两块、电瓶十四个。民警对二人抓捕过程中,张某某、李某某为抗拒抓捕,由张某某驾车对拦截的警车及民警进行冲撞后逃跑,导致辅警受伤、警车损坏。后张某某躲避至朝阳区位某某处、李某某在河北廊坊被抓。近日,延庆法院审结了张某某、李某某盗窃后暴力抗拒抓捕案件与位某某窝藏案件。

2017年2月某日晚上, 被告人张某某从北京市朝阳区驾驶小客车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到北京市延庆区某镇进行盗窃。当晚22时许,张某某、李某某在该镇三个村分别盗窃京牌两块、电瓶十四个。经北京市延庆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十四个电动车电瓶鉴定价格共计4352元。

当晚23时许,张某某、李某某驾车进入北京市延庆区某小区伺机盗窃,此时民警将多辆警车拦在该小区出口处,对二人进行抓捕。张某某、李某某为抗拒抓捕,由张某某驾车对拦截的警车及民警进行冲撞后逃跑,导致辅警右腿多处骨折,执行抓捕任务的5辆警车及2辆路过的私家小客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北京市延庆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5辆警车损坏的价格共计为人民币38 603元,2辆私家车维修价格为人民币28 800元。

张某某逃跑后,前往北京市朝阳区某公寓位某某暂住地躲避。被告人位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住处。几天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北省廊坊市被抓获到案。2017年3月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位某某暂住地被抓获。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共同窃取他人多个电瓶(价值人民币4352元,数额较大)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驾车冲撞警车及抓捕人员,致使一名辅警轻伤一级,5辆警车及2辆私家车受损,共计人民币67 403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位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罪而为其提供住处,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犯抢劫罪、被告人位某某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驾车实施盗窃、冲撞警车及抓捕人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均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均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酌予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盗窃的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窝藏罪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与位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确定了三被告人的刑罚。

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位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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