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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保费率与费基“双降”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降至16%

作者: 来源:西安 2020-01-06 22:18:00
5月6日上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举办媒体通气会,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会民、省财政厅副巡视员秦爱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总经济师索东亮出席会议解读《陕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介绍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 《实施办法》出台有啥背景? 去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明确提出,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在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进一步部署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要求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我省从2014年7月起就实施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主要涉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已先后执行三轮,第三轮今年6月30日到期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以来,对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4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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