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 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编号:沪价管[2015]2号
发布时间:2015.04.17
实施时间:2015.04.20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要求,现就本市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2.34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本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359元。各燃煤发电企业降价后的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上海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二、本市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1.7分钱。调整后的工商业销售电价详见附件2:上海市销售电价表。本市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保持稳定,适当减少电力用户间的交叉补贴。取消本市中小化肥电价优惠,执行工商业销售电价。
三、根据国家跨省交易电价有关调整原则,皖电东送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2.15分钱;向家坝、溪洛渡到沪落地电价按国家协调确定的价格执行。
四、本市天然气发电电厂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56分钱;天然气热电联产电厂容量电价每月每千瓦下调1元。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原则上参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
五、对本市2015年4月1日前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和超低排放考核达标的燃煤发电机组,暂按每千瓦时1分钱进行电价补贴。今后,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请市电力公司按照市环保部门提供的考核结果结算电价补贴,并对超低排放电价补贴资金专款专账管理,执行年度清算。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上海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附件2: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表1: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电价表(分时)、表2: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电价表(未分时)、表3:上海市居民用户电价表
上海市物价局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