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福建、海南省..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0-08-11 07:26:15
文件名称: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福建、海南省..
文件编号:内贸办联字[1993]第300号
发布时间:1993-11-23
实施时间:1993-11-23
广东、福建、海南省进口商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商业部,组建国内贸易部。原商业部的行政职能由国内贸易部承担。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广东、福建、海南省进口商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原商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90)商规联字第39、154号两个文件仍继续执行。本通知从1993年12月10日开始执行,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国内贸易部《调出广东、福建、海南进口商品准运证》式样(略)
2、《国内贸易部(商业)进口商品准运专用章》印模(略)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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