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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与乌..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0-08-11 07:38:07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与乌..

文件编号:法经[1993]248号

发布时间:1993-12-27

实施时间:1993-12-27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新疆医学院
第一附属医院与乌鲁木齐市一0四团青年服务
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

(1993年12月27日法经<1993>24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3)68号《关于诉讼时效的请示函》收悉。根据你院报送材料中所述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向乌鲁木齐市一0四团青年服务公司追索多付工程款属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结算纠纷。其诉讼时效应从验收结算之日始计算。由于该民事行为发生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5条的规定,其诉讼时效从1987年1月1日起计算。

二、第一医院向检察机关举报有关人员的经济犯罪问题时,并没有主张民事权利的明确表示。特别是1988年5月新市区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排除有关人员的经济犯罪嫌疑,并明确向第一医院说明有关问题应以经济纠纷处理后,仍未向法院起诉。第一医院向检察机关举报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综上所述,第一医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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