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肉类管理..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0-08-13 07:45:14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肉类管理..
文件编号:工商明电[1994]22号
发布时间:1994-08-23
实施时间:1994-08-23
进一步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肉类管理、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近年来,由于一些不法经营者利欲熏心,见利忘义,出售病、死畜禽,或在肉类产品中采取掺杂使假、注水等违法经营活动,牟取暴利,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了防止疫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1、查证。查验经营者是否持有兽医站(动检站)开具的肉类检疫(验)证明,无检疫证明的不准上市;有证明但证物不符的不准上市;证明超过有效期限的不准上市。检疫证上未加盖兽医、动物检验部门印章或无兽医签名的无效。
2、验章。胴体上没有验讫印章的不准上市;印章不清楚或大小规格不合乎规定(正常的验讫印章是直径5.5厘米的圆形章,也有滚动章)的不准上市。
3、感官检查。运输工具和包装不卫生,颜色、气味异常,弹性差,粘手,肌肉不平整,红肿等肉类商品不准上市。
对从国有、集体肉联厂进货的经营者,要检查其进货厂家的检疫证明和进货发票。经营冷冻肉类商品的,除验查证明外,还要查验商品外包装上是否有产地及生产厂家名称等标记。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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