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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0-10-08 07:25:13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6]388号

发布时间:1996-06-26

实施时间:1996-06-26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
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6月26日国税函〔1996〕38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6〕156号)收悉。关于我国企业接受贷款时,由国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对该类担保费税收上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可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琦玉银行香港分行收取担保费免征预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1429号)的精神,对外国金融机构取得的上述担保费收入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
、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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