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1-04-17 07:11:43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
文件编号:海关总署令第109号
发布时间:2004-01-19
实施时间:2004-03-01
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经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牟新生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帐册,以下简称《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结转双方填写的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
(一)标注“保税结转货物”字样;
(二)列明转出、转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收发货单编号等内容;
(三)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加盖经主管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
(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一)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二)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三)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四)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一)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当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二)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三)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四)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五)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六)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后,可以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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