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1-06-30 07:10:12
文件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
文件编号:保监发[1999]235号
发布时间:1999-12-03
实施时间:1999-12-03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金、股东资格、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根据《
为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保险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保险相关业务审计特作如下规定:
(一)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并执行3年以上,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记录,最近3年没有发生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问题并因此受过处罚。
(三)专职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名,其中至少有3人具有3年以上保险审计经验或保险从业经验。
(四)审计保险公司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主动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I 相关 / Other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