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1-07-16 07:12:13
文件名称: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信息产业部令第1号
发布时间:2000-04-25
实施时间:2000-04-25
部长吴基传
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与公用电信网未互联的专用电信网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不属于本办法范围。
本办法所称码号使用者,是指申请并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运营企业、专用电信网单位、其它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等。
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在信息产业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码号资源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电信主管部门,是指信息产业部和地方电信主管部门。
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码号资源。
(一)固定电话网号码
1.长途区号、网号及过网号;
2.国际、国内长途字冠;
3.本地电话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号码、局号等;
4.智能网业务等新业务号码。
(二)移动通信网号码
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业务接入号码、归属位置识别号码、短号码等;
2.模拟蜂窝移动通信网的局号;
3.卫星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号码、短号码;
4.标识不同运营者的代码。
(三)数据通信网号码
1.数据网网号;
2.网内紧急业务号码、网间互通号码;
3.国际呼叫前缀;
(四)信令点编码
1.国际No.7信令点编码;
2.国内No.7信令点编码。
(五)信息产业部认定需纳入管理范围的其它码号资源。
信息产业部可以委托码号资源咨询受理机构承担全国或跨省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码号资源的受理工作。
(一)拟申请的码号;
(二)申请码号的用途和必要性;
(三)申请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和网络组织报告;
(四)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者完备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批复,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码号拍卖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未经批准,码号使用者不得将码号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不得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在码号启用实施过程中,码号使用者与相关电信运营企业或专用电信网单位存在争议并协商无效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调,并可以作出行政决定。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在60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答复。
因网络调整、码号升位和调整引起码号变更或拨号方式改变的,电信用户应予以配合。
对已终止的业务所占用的码号资源,电信主管部门有权收回,重新分配。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电信主管部门还可以收回已批准使用的码号。
附:名词解释
地方电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机构。
网号是标记一个网路的号码,在号码结构中位于国家号码后面。
在我国,目前国际电话呼叫字冠(前缀)是由两位数字“00”组成的,表明该次呼叫是国际呼叫;国内长途电话呼叫字冠(前缀)是由一位数字“0”组成的,表明该次呼叫是国内长途呼叫。
长途字冠用于判别用户的国际呼叫权限、计费选路等。
短号码是相对于本地电话号码的长度而言的,它的号码长度短于本地电话号码的长度。例如在本地电话号码长度为7位的本地网中,采用6位或6位以下长度的号码即为短号码。
接入码是用户接入某种业务需要拨的号码,如127无线寻呼号码、95XXX号码。通常接入码采用短号码较多。
局号是本地电话号码的一部分,对于8位编号的本地网其号码结构为PQRS
ABCD,前4位PQBS即为局号。对于7位编号的本地网其号码结构为PQRABCD,前3位PQR即为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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