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法律 > 新法速递

建设部关于做好2000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和开展监理工程师注..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1-07-16 07:12:34

文件名称:建设部关于做好2000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和开展监理工程师注..

文件编号:建监[2000]15号

发布时间:2000-04-26

实施时间:2000-04-26

关于做好2000年监理工程师注册
和开展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监〔20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第18号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的规定,决定进行2000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并从今年起进行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的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
(一)注册条件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现为监理单位的在职人员,年龄65周岁以下;
3.遵守《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工作守则》,并在实际监理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需要。
(二)注册程序和要求
由监理工程师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经监理单位初审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进行审查。
各地区、各部门对其申请注册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填写在《监理工程师注册一览表》中,并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核查,按核查通过的人员名单颁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
《岗位证书》中照片处应加盖钢印,日期处加盖红印。《岗位证书》编号为建(地区、部门简称)监工字第*号,*为六位数,其中前两位为年份(2000年简写为2K,2001年为01,依此类推),后四位为本地区、本部门同年注册的流水号:“发证日期”按建设部核查通过的日期填写。

二、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复查工作
(一)复查范围
凡是在1999年12月31日前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均参加今年的复查。
(二)复查工作要求
1.复查工作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原注册部门负责。因工作调动,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按新的隶属关系到注册管理部门进行复查。
2.复查工作应严格按照《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试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在复查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该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对不参加复查并经催后不复查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其《岗位证书》自行失效。
3.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在复查中,对工作期间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即为合格。
在复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合格;
(1)在监理工程中因过错造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2)任职期间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4.复查程序
参加复查的人员填写《注册监理工程师复查表》,并附有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岗位证书》一起交原注册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后,各地区、各部门将复查结果(复查工作总结、复查情况统计表)送建筑管理司监理备案。

三、2000年注册和工作的时间安排
今年的监理工程师和复查工作从5月份开始进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请各地区、各部门于7月底前将注册材料送建筑管理司监理处;监理工程师的复查,请于8月底前将复查结果送建筑管理司监理处备案。
请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组织开展注册和复查工作,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部署此项工作。
附件:1.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略)
2.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略)
3.注册监理工程师复查表(略)

建设部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上一篇  下一篇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