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2000)[失效]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1-07-16 07:13:14
文件名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2000)[失效]
文件编号:铁道部令第3号
发布时间:2000-04-28
实施时间:2000-07-01
第一章总则
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依据本规则参与所辖区域发生的行车重大、大事故调查并提出定性、定责建议。
第二章行车事故分类
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行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一节特别重大事故构成条件
1.人员死亡50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第二节重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一、繁忙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3.客车中余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3.客车中余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6小时。
3.客车中余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一、繁忙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6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6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8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满8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10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8小时。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第三节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一、繁忙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2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一、繁忙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3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行车中断满6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1.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双线中断满2小时;干线单独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6小时。
2.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第四节险性事故
1.列车冲突。
2.列车脱轨。
3.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4.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5.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9.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
10.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路料及施工机械。
11.列车中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断轴。
12.接触网塌网、坠落、倒杆刮上客运列车。
13.关闭折角塞门开出列车。
14.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或货物坠落损坏行车设备。
15.其他(性质严重的列车事故,经铁路局决定列入本项)。
第五节一般事故
A类一般事故:
A1.调车冲突。
A2.调车脱轨。
A3.挤道岔。
A4.错办或未办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A5.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A6.调车作业碰扎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A7.列车分离。
A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A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A1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
A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A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A13.列车拉铁鞋开车。
A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A15.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A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A17.其他(经铁路局、分局决定算事故的列入本项。)
B类一般事故:
B1.机车故障耽误列车。
B2.车辆故障耽误列车。
(1)车辆燃油;
(2)其他配件。
B3.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B4.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B5.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B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信号设备;
(2)通信设备。
B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牵引供电设备;
(2)信号供电设备;
(3)给水设备。
第三章行车事故通报
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立即报告分局(无分局的为铁路局,以下同)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报告事项如下:
1.发生的月、日、时、分;
2.发生的地点(线别、站名,或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种类、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关系人姓名;
4.事故概况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人员伤亡情况及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6.双线区间是否影响另一线;
7.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起重机。
如发生列车冲突、脱轨或其他严重事故,当时虽未判明是否构成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亦应按本条规定通报。
1.救援列车主任及救援队长;
2.分局长、有关副分局长;
3.公安处长;
4.分局安全监察室主任、有关分处长(科长);
5.有关车站站长及车务、列车、客运、服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水电、生活等段段长和医疗单位负责人。
有关单位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通报有关铁路公安派出所。如发生列车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还应立即通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同时,由铁路局安全监察室主任或值班监察报告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安全监察司司长、副司长及部长办公室,并由司长或副司长报告总调度长、主管副部长、部长。
1.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或施工领导人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报告事项同第3.0.1条内容。
2.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险性事故通报后,及时向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通报,并向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报告。如需要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接到险性事故通报后,及时报告铁道部调度员。
第四章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重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铁道部审查批复;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处理,并报铁道部备案。重大、大事故涉及的两个铁路局(其他有关单位,下同)意见不一致时,各自向铁道部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铁道部审查裁决。
险性事故由发生事故的铁路分局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分局意见不一致时,由铁路局审查裁决。一般事故由基层单位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分局意见不一致时,由铁路局裁决。涉及本分局两个基层单位时,由分局裁决。
1.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勘察现场和事故调查。工务部门绘制现场示意图。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勘察现场、调查取证。如技术设备破损故障时,应保存其实物。
2.如事故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则应对事故地点前后各100m的线路质量进行检查测量,作为衡量事故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3.对事故关系人员分别调查,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4.检查有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抄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5.提高警惕,注意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
6.根据调查结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及时向铁路局详细汇报并在24小时内向铁路局及铁道部拍发“重大、大事故电报”。
调查取证材料,必须经调查取证人员确认签字。
铁路局接到分局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对大事故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对重大事故提出处理意见,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部门)主稿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连同详细的现场调查材料抄件),于7日内报送铁道部(3份)。
铁道部接到铁路局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部事故处理委员会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提出处理批复意见,由安监司主稿事故批复文件,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部长审批。
部事故处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组成。
发生局应组织有关局召开事故分析会议,作出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概况、性质、损失、事故原因及责任的认定意见),有关方面负责人签认。如意见一致时,由责任单位按本规则处理。如意见不一致时,由事故发生局将事故调查资料及会议纪要连同事故报告报送铁道部(3份);有关局将调查意见及分歧写出事故报告报铁道部(3份)。
第五章行车事故责任的判定和处理
第一节车行重大、大事故责任的判定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有关部门拟稿发布的文电,凡涉及有关部门而没有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包括因部门间意见不一致,经领导裁定的问题),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定拟稿发文电部门的责任事故;如已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技术设备的所属部门或管理部门,对设备原因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不认真分析,查不出原因的,定该部门责任事故。
因机车构架、车轴、整体车轮、轮箍及车辆大部件如侧架、摇枕断裂,车轴冷断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根据质量保证期、使用寿命和断口等情况分析断裂原因,判定责任单位。
1.超过洪水设计频率、最高洪水位、最大降雨量或桥涵最大通过流量,或者虽不超过以上设计标准,但属于一次洪水期内的局部冲刷或流向改变,将桥涵墩台或路基冲坏。
2.路堑堑顶至铁路一侧分水岭自然山坡上,路外开荒种地、挖渠修塘、砍伐树木、开山采石、采矿弃渣、破坏植被,经劝阻和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后仍然无效造成铁路设备损坏。
3.线路下的岩溶、古墓、古坑道、厚层地下水热融造成的路基突然下沉或陷穴。
4.由于风、沙、雨、雪等自然影响,以目前科技水平事先无法预测,或虽能预测,但人力无法抗拒的灾害。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凡以承发包、委托等形式,用集体单位人员或非铁路正式职工,承担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生产铁路用零部件和参与铁路营业及铁路行车有关工作等,因产品、施工、维修质量等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均列铁路承发包、委托单位责任事故。
行车设备,采用非定点厂产品或不合格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行车事故时,列决定采用该产品单位的责任。
凡路外企业单位委托铁路有关部门、单位(包括所属集体单位)承担的专用线及其他设施的维修工作,由于施工、维修质量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铁路施工、维修部门、单位的责任。
若违反国家或铁道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关规定而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有关部门、单位其他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如双方不认真调查分析事故,推拖扯皮,经铁道部裁定,由事故发生局统计事故件数,影响双方安全成绩。
1.除本规则中“行车事故报告表”(安监报-4)中所列部门以外的铁路部门的责任事故,列其他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2.路外单位责任事故,列入其他事故。列车火灾或爆炸,以及线路上障碍物造成的事故,判明非铁路责任的,列其他责任事故。
3.特殊情况,经铁路部(铁路局)审查,确定列其他责任的行车重大事故(大事故),是否影响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1.责任行车特别重大事故及行车重大事故,影响铁路局、分局安全成绩;责任行车大事故,影响铁路分局(无分局的影响站、段)安全成绩。纯属领导责任造成的事故,列领导责任,影响单位安全成绩。
2.各部门因违章作业、设备质量或零部件丢失所发生的事故,一律统计在各该部门事故中,能确定责任的,列责任事故;不能确定为铁路责任的,列该部门其他事故,是否影响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凡隐瞒事故,一经查清,列责任事故,并影响安全成绩。
第二节险性事故及一般事故责任的判定
第三节事故损失费用的赔偿
第六章行车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
全路行车事故的统计数字和责任部门,均以安全监察部门的记载为依据。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时,应将件数列入主要责任单位或部门。
所发生的事故即使确定为他局责任,仍由发生局统计件数。
铁路所属机车、车辆、人员,在本规则第1.0.2条规定适用范围以外的铁路线路上作业,及在铁路所属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溜入路外线路,造成行车事故,责任属于铁路的,由铁路统计件数,责任不属于铁路的,不统计件数。路外单位的机车、车辆、人员在铁路所属线路上作业及在跑外线路上作业的机车、车辆溜入铁路线路,造成行车事故,无论责任属于何方,均由铁路统计件数。路外单位租用铁路的机车、车辆,借调的人员发生行车事故时,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规定办理。
凡经正式验收交付铁路局运营的线路,发生事故后均应统计铁路局事故件数。
在运营线上施工封锁区间内发行行车事故,一律按本规则规定进行定性、统计和处理。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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