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1-07-16 07:13:30
文件名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0-04-29
实施时间:2000-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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