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水运司关于外商投资船务公司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1-07-19 07:12:45
文件名称:交通部水运司关于外商投资船务公司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
文件编号:水运国际字〔2000〕312号
发布时间:2000-05-10
实施时间:2000-05-10
(水运国际字〔2000〕3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
为便于操作,经征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同意,现对外商投资船务公司设立办事机构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文件
(一)由申请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办事机构的名称、驻在城市、负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间等;
(二)交通部颁发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简历。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文件;
(二)审批机关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批准证书”,并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和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
(三)申请人凭“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批准证书”,依照规定的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办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经营性业务。
四、办事机构的驻在期限最长的3年。期满需继续驻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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