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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1-07-20 07:11:32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

文件编号:工商公字[2000]第96号

发布时间:2000-05-17

实施时间:2000-05-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
提供保价运输服务是否排挤保险公司
货物运输保险公平竞争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96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运输服务是否排挤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公平竞争的请示》〔鄂工商函字(2000)第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竞争是指经营者以交易机会的活动,竞争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上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夺交易机会的相互排斥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下统称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排斥或者减少其他经营者获取交易机会的意图或者后果。被排斥的经营者既可能是与公用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又可能是与被指定的经营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还可能是因公用企业的排挤行为而减少或者丧失交易机会的其他经营者。

二、按照《铁路法》有关规定,货物运输的托运人根据自愿原则,既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又可以办理保价运输。在铁路货物运输中,尽管货物运输保险和保价运输的经营者不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和保价运输都是以托运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为代价,在因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由的实际发生而造成财产损失时,由对方(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人或者保价运输的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的制度。因此,货物运输保险和保价运输在性质和用途上具有相似性,托运人选择其一就可以达到对可能发生的货物损失获得同样或者类似赔偿的目的,两者具有替代关系,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近似服务。在铁路运输部门强制托运人购买其保价运输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即具有无法或者难以获取货物运输保险交易机会的可能性,因而排挤了保险公司的公平竞争。

二000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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