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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银行履行加工贸易保函项下赔付责任时征收滞..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1-07-20 07:11:43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银行履行加工贸易保函项下赔付责任时征收滞..

文件编号:署税[2000]236号

发布时间:2000-05-17

实施时间:2000-05-17

海关总署关于银行履行加工贸易
保函项下赔付责任时征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7日署税〔2000〕23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署税〔2000〕124号)第九条规定:“当企业发生走私违规或欠税等行为时,海关对企业欠缴的税款及缓税利息进行一次性强行扣划。……中国银行凭上述单证在海关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次日起、30日内(最后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顺延)履行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据此,对于中国银行在上述规定赔付的30日内(最后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顺延)履行赔付责任的,不再另行征收滞纳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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