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
文件编号:国税发[2000]66号
发布时间:2000-05-19
实施时间:2000-05-19
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完善国家税收和售付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1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有效实施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附件:境内企业及个人购付汇需提供的税务凭证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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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人│收入项目│应提供税务凭证│出具机关│备注│
├───┼──────┼───────┼────┼──────────┤
│外国│直接在我国提│①营业税完税证│主管地方││
│企业│供劳务所取得│明及税票。│税务局││
││的收入,如建├───────┼────┼──────────┤
││筑、安装、设│②企业所得税完│主管国家│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
││计、咨询、代│税证明及税票、│税务局│定国家的企业,符合协│
││理等。│或免税文件。││定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出具免税文件│
│││││。│
│├──────┼───────┼────┼──────────┤
││没有在我国设│①营业税完税证│主管地方│①特许权使费收入、转│
││立机构的外国│明及税票、或免│税务局│让不动产收入、出租不│
││企业,其来源│税文件。││动产收入等,按规定应│
││于我国并按我│││征营业税,其他项目的│
││国税法规定需│││收入不征营业税,可免│
││征税的各项收│││予提供营业税有关税务│
││入,如利息、│││凭证。│
││租金、特许权│││②对专有技术使用费收│
││使用费、股权│││入,符合规定免征营业│
││转让收益、财│││税的,出具免税文件。│
││产转让收入等├───────┼────┼──────────┤
││。│②企业所得税完│主管国家│符合规定免予征收企业│
│││税证明及税票、│税务局│所得税的,应出具免税│
│││或免税文件。││文件。│
├───┼──────┼───────┼────┼──────────┤
│外籍│直接在我国提│①营业税完税证│主管地方│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
│个人│供劳务所取得│明及税票。│税务局│定国家的外籍个人,符│
││的收入,如设│②个人所得税完││合协定规定免予征收个│
││计、咨询、培│税证明及税票或││人所得税的,出具免税│
││训等。│免税文件。││文件。│
│├──────┼───────┼────┼──────────┤
││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主管地方│符合规定免予征税的,│
│││证明及税票、或│税务局│出具免税文件。│
│││免税文件。│││
├───┼──────┼───────┼────┼──────────┤
│外国投│税后利润或股│外国投资者投资│主管企业││
│资者│息│企业的完税证明│所得税的││
││││税务机关││
├───┼──────┼───────┼────┼──────────┤
│外国企│境外提供劳务│不予征税确认证│主管企业││
│业及个│所取得的收入│明│所得税的││
│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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