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法律 > 新法速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1-07-20 07:13:13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

文件编号:国税发[2000]93号

发布时间:2000-05-22

实施时间:2000-06-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5月22日国税发〔20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税问题应进一步给予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39号)中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

二、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自2000年6月1日起,按照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上一篇  下一篇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