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法律 > 新法速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1-07-20 07:13:47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0-05-22

实施时间:2000-05-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2000年5月22日发布)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你省延吉卷烟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15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牌号烟支规格计税价格
延吉卷烟厂红骆驼25*(64+20)36.67元/条(200支)
硬盒翻盖(下同)
黄骆驼25*(64+20)25.64元/条
硬盒翻盖
红长白山25*(64+20)34.32元/条
硬盒翻盖
豪土25*(64+20)15.2元/条
硬盒翻盖
天平25*(64+20)14元/条
硬盒翻盖
长白参25*(64+20)10.91元/条
硬盒翻盖
康迪25*(64+20)9.98元/条
全包装
长白参25*(64+20)8.87元/条
全包装
雅士25*(64+20)9.98元/条
硬盒翻盖
参芪25*(64+20)9.02元/条
全包装
四平卷烟厂珍品吉25*(64+20)25.8元/条
硬盒翻盖
吉鹤25*(64+20)25.8元/条
硬盒翻盖
红吉25*(64+20)18.9元/条
硬盒翻盖
特醇吉25*(64+20)15元/条
硬盒翻盖
五虎将25*(64+20)9.4元/条
硬盒翻盖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0〕120号)规定,暂按1999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调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2000年4月1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上一篇  下一篇

I 相关 / Other

I 热点 /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