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1-07-22 07:11:29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函[2000]514号
发布时间:2000-06-15
实施时间:2000-07-07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000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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