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0-12-16 07:22:22
文件名称: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文件编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9号
发布时间:2003-05-30
实施时间:2003-05-30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9号)
根据《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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