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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人大 2012-10-12 17:25:00

文件名称:[北京]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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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12年9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代表联络室主任张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9月22日由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9月9日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条例实施以来,我市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工作制度逐步健全,各项工作稳步开展,积累了一些经验,推动了一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促进了首都科学发展。但是,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进展,建议工作发生了一些变化,面临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行的一些作法需要与时俱进做出调整。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对代表建议工作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需要加以贯彻执行。为了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同时为了将近年来积累的一些经验上升为法规性规定,依法解决好代表建议工作中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保障代表依法有效行使好建议权,促进我市代表建议工作的发展,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对现行的一些规定做出调整。另外,从立法的可行性方面看,时机比较好,这些年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工作的一些新措施已取得广泛共识,调研中大家对修订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以及今后的贯彻执行思想认识比较一致。

二、修订的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安排,2011年6月,代表联络室启动了条例修订的立项论证工作,先后召开七个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各厅办室、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各承办系统主管部门、部分承办建议较多的单位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完成了立项论证报告并提请2011年11月主任会议进行了讨论。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修订工作正式列入2012年立法计划。

今年5月份,代表联络室正式启动了修订工作,并请常委会法制办的同志提前参加,起草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一府两院”主管部门、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以及部分立法顾问的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就意见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听取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以及部分承办建议较多的单位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论证,几易其稿,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讨论的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基本思路及主要内容

从总体上看,条例是符合代表法的立法精神及原则规定的,也是符合工作实际的。因此,这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条例框架保持不变;坚持法制统一,根据2010年新修改的代表法对条例做相应的修改;立足工作实际,将近年来的一些工作经验总结、提升为法规性规定,着手解决一些现实困难或问题。

按照以上立法思路,为了提高代表建议工作实效,在立法内容上,重点强化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强化了代表建议及其办理报告等与建议工作相关的信息的公开,以顺应社会发展,保障代表和人民群众知情权,提升建议办理和督办工作水平;二是强化了代表行使建议权与履行相应义务的统一,以在代表建议工作方面进一步理顺支持、规范和保障代表履职三者之间的关系;三是强化了代表建议工作与相关工作的结合,以完善代表建议工作方式,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四是强化了代表建议工作程序的完整,设置了代表建议撤回、办理终止及意见反馈等程序,以进一步规范代表建议工作。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

目前工作中,代表与承办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较突出,对代表建议质量以及办理和督办效果都有影响。为了进一步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增强代表建议工作实效,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就信息公开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表述为:“本市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布有关工作情况,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及其办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修订草案第五条)

(二)关于第二章“代表建议的提出”

为了处理好代表行使建议权与其他方面工作的关系,保障代表依法有效履职,建议根据代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一步规范代表建议权的行使,修改条例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表述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牟取个人利益。”同时,修改第二款,增加两项,分别作为第一项和第五项,表述为“涉及国家秘密的”和“涉及具体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的”,并将原第三项修改为“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代表也不能就以上三方面事项提出建议。(修订草案第十一条)

(三)关于第三章“代表建议的交办”

1.进一步明确会议期间建议处理程序。为了有效发挥各代表团工作人员在代表建议处理工作中的作用,保障代表建议的确认工作,健全代表建议的处理程序,根据现行工作实际经验,建议修改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增加代表团工作人员职责的规定,表述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收集、确认、登记、录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各代表团工作人员协助、大会秘书处的工作机构负责;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负责。”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就代表建议撤回程序做出规定,表述为:“代表可以在交办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修订草案第十二条)

2.加强交办前的综合分析。为了更加准确地交办代表建议,提高代表建议办理的实效,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工作机构的作用、加强交办前的综合分析、梳理代表建议反映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并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很有必要。为此,建议修改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增加相关规定,表述为:“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梳理和研究,提出综合分析报告和处理建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本市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修订草案第十三条)

3.延长交办时限。为了更加充分地做好代表建议交办前的准备工作,如代表建议综合分析、承办单位调整等,建议总结近年来的工作经验,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延长交办时限,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大会闭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办”的规定修改为“大会闭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交办”。(修订草案第十四条)

(四)关于第四章“代表建议的办理”

1.强化组织领导和办理方式调整。为了减少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分散办理的现象,通过办理代表建议积极推进各方面工作,建议修改条例第十七条,将“加强综合分析,开展分类办理”的做法提升为法规性规定。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一款、第二款,表述为:“承办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负责人,确定主管机构和工作人员,培训承办人员,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和机制”、“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与履行职能和工作决策相结合,加强综合分析,注重分类办理与政策研究。”同时,将内容相近的条例第十九条删除。(修订草案第十八条)

2.设置办理终止程序。为了进一步规范代表建议提出,健全办理程序,建议修改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建议办理终止程序做出规定,表述为:“承办单位发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事项属于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所列事项之一的,或者不属于本市管辖范围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可以终止办理并告知代表。”(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

3.明确集中答复工作方式。近年来探索开展的“集中答复”工作方式既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也有利于代表全面了解情况,效果比较好。建议修改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对内容相近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可以邀请代表集中答复并听取意见。”(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

4.明确代表的保密义务。为了使代表能够配合承办单位就建议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做好保密工作,建议修改条例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承办单位明确提出保密要求的,代表应当为承办单位保密。”(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

5.设置代表回复意见程序。考虑到建议办理工作中,有些代表回复对建议办理报告意见不够及时,影响建议办理工作进度,建议修改条例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就代表回复意见程序做出规定,表述为:“办理报告送达代表后,代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因特殊原因难以及时反馈意见的,应当自行或委托他人向承办单位说明。”(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

6.强化后续办理和落实。考虑到多数代表建议涉及的事项都难以在三个月或六个月的答复期内办理完毕,加强后续办理、落实答复意见很有必要,因此,建议修改条例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对后续办理工作做出规定,表述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的问题应该解决但当年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承办单位应当加强研究,条件成熟的,列入下一年工作计划和安排并告知代表。”(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

(五)关于第五章“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公布代表建议和办理报告,引入社会监督。考虑到代表建议和办理报告具有很强的群众性,应当予以公布,让人民群众了解相关情况。建议就代表建议及办理报告的公开和社会监督问题做出规定,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表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代表或者承办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明确提出不宜公布的除外。”(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

2.明确重点督办和跟踪督办。为了提高督办的针对性,建议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就实际工作中采取的重点督办和跟踪督办方式做出规定,表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确定需要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承办单位列入下一年度决策研究、工作计划和安排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

3.强化督办工作与常委会相关工作的结合。为了有效整合常委会工作资源,将代表建议督办工作与常委会相关工作进一步有机结合,建议修改条例第二十八条,分为两款,表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可以列为监督议题,依法加强监督检查。”(修订草案第三十条)

4.强化代表在督办中的主体作用。考虑到充分发挥代表在建议督办中的主体作用很重要,因此,建议修改条例第二十九条,删除第一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表述为:“单独或领衔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办理工作明确表达意见;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协助领衔代表做好相关工作。”(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

此外,对条例还做了两方面的修改:一是对与代表法的表述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二是对一些条款的顺序和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已印发会议,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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