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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人大 2012-10-12 17:27:00

文件名称:[北京]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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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12年9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代表联络室主任张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对代表法的修改。这次修改是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的要求,在深入总结各地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中央9号文件精神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加强了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强化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1992年颁布,2006年修订实施以来,对贯彻落实代表法,支持、规范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2005年中央9号文件下发后,市委两次召开人大工作会议,2007年,市委转发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若干意见,即市委23号文件。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23号文件,在代表工作中积极探索和实践,基本形成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工作格局和服务体系,在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因此,有必要按照新修改的代表法,总结近年来我市代表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实施办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保证国家法制统一。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安排,代表联络室和法制办公室组成了起草工作小组,收集比较了部分省、区、市修订工作和法规文本的情况,全面总结了我市代表工作的做法和经验,深入研究了这次修改的重点内容和关键问题。在此基础上,起草工作小组起草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市人大各专委会及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以及部分法律顾问的意见。整理归纳书面意见后,针对主要问题,重点召开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各专委会及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市政府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乡镇人大和人大街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4个座谈会听取意见。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充分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8月份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形成了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基本思路及主要内容

这次对实施办法的修改:一是本着法制统一的原则,按照新修改的代表法,对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款做相应修改;二是结合本市人大工作实际,总结落实市委23号文件的有效做法,补充完善实施办法有关内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关于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实施办法对代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比较分散,不便于代表全面、准确地了解代表职责。为了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自觉性,建议按照代表法将实施办法增加两条,集中表述代表的七项权利和七项义务。(修订草案第三条、第四条)

2.关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在实行兼职代表制的情况下,代表需要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建议实施办法第三条增加一款,“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修订草案第五条)

(二)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

1.关于请假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对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全程出席会议需要请假的程序已有规定,对代表在大会期间需要临时请假的未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代表的履职行为,保证代表大会的效果和质量,建议增加规定作为第二款,表述为“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临时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的,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得到批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请假并得到批准。”(修订草案第六条)

2.关于遵守议事规则。按照代表法,建议实施办法第六条增加一款,对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作出“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九条)

3.关于视察、调研报告的处理及反馈。根据代表法,建议实施办法增加对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形成报告的处理、反馈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代表履职保障的程序。表述为:“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交办机构,交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代表反馈,交办机构也可以委托有关机关、组织向代表反馈。”(修订草案第二十条)

(三)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

1.关于明确街道人大代表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自2000年以来,街道人大代表工作机构在为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委23号文件明确了街道人大代表工作机构是代表工作格局的一部分,其职责是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务,这次修订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建议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街道人大代表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闭会期间活动提供条件和服务。”(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

2.关于市和区、县两级代表的联系。为了加强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畅通民意反映渠道,建议实施办法增加“建立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制度”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

(四)进一步强化对代表的监督

根据代表法,将实施办法关于监督代表履职行为的有关条款挪到“对代表的监督”一章,并对原有条款做了相应修改。

关于代表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一是依照代表法,建议增加“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的规定,作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二是依据代表法的立法精神,以及部分区县的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建议增加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内容。表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根据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报告履职情况”,作为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

此外,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对部分条款的顺序进行了调整,对其中的个别文字作了一些删改,第五章的章名改为“对代表的监督”。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已经印发会议,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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