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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人大 2012-03-30 17:26:00

文件名称:[北京]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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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12年3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民政局局长吴世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一)修订的必要性

1、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

本市2001年颁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对多年来开展村民自治工作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对下一步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要求。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和村党组织的关系,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二是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三是完善了民主议事制度,充实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四是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五是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村委会组织法》同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若干规定》的一些内容与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需要按照法制统一原则进行修改。《村委会组织法》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也需要通过修改《若干规定》予以细化、补充和完善。

2、是全面总结村民自治经验,解决当前村民自治中突出问题的需要

《若干规定》的颁布施行,有力促进了首都村民自治的深入开展,村各项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村民自治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本市先后出台了《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规程》等文件,对村民自治实践中创造的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总结和规范。这些制度成果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固化。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村民民主自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立法解决。一是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的制度有待完善,村民代表的推选方式、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村民会议的召开方式等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二是民主管理制度有待规范,对村级财务管理、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健全;三是民主监督的制度有待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四是村民自治的内容有待丰富,村民委员会职责、村务公开事项等需要完善。

(二)起草审核情况

市民政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于2011年年初启动修订《若干规定》立法调研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2011年8月同意立项。起草审核工作期间,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区县政府以及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工委和市妇联的意见;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组织召开了多次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组织召开了多次论证会以及法律专家审查会。

各方面的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充分尊重村民民主自治,保障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二是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合理设置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我们在研究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经2012年1月29日第1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订的思路

《若干规定(修订草案)》遵循的思路:一是坚持党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领导和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二是充分尊重村民民主自治,保障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三是保障村民委员会工作顺利开展,立足本市实际有针对性进行制度设计。在修订《若干规定》的过程中,我们立足于根据北京实际补充完善上位法的规定,对于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

三、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共33条,主要补充完善了以下内容:

(一)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在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设置方面,《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在《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之外,根据本市实际增设了文化体育、妇女儿童等委员会。

在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方面,为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规定,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特别是在加强社会管理、服务群众、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增加了村民委员会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职责,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公益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鼓励和引导村民建立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社会组织,并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

(二)充实了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制度

在村民会议的职责方面,《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定的程序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关于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在《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实际增加了村财务开支的工作人员及报酬标准和村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方案两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对于这些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授权的具体事项应当在村民自治章程中规定。

关于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置,《若干规定(修订草案)》根据本市实际,具体规定一百户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并详细规定了村民代表的条件、产生方式和职责。

此外,《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还详细规定了村民小组的设置、村民小组会议的召开方式,村民小组长的产生和职责等内容。

(三)增加了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将我市近年来村民自治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予以了固化,包括村民委员会会议制度、村级财务管理、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制度等。《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认为需要由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村财务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采取会计委托代理等财务管理方式。村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四)完善了村级民主监督制度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建设,目前全市各村均已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32号)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任职条件、推选方式等作了规定。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方面,修订草案在本市实践的基础上,在上位法规定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的职责外,主要增加了履行依法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自行终止、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工作两项职责,同时为在实践中进一步充实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留下了余地。

《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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